2020421日            攝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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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today新聞雲 圖片來源

 

甚麼是安全保障?

      國家的安全保障是指維護國家的和平與安全並確保其完整和存在,以保護國家的主權獨立,領域(領土,領海,領空)以及人民的生命、財產和繁榮。 

      安全保障政策是一項綜合性政策,包括外交,國防,同盟,經濟,資源,工業能源和科學技術等各種政策,應從長遠角度對戰略進行操作,以期實現國家的未來。 為此,意識到周邊的安全保障環境包括國際情勢,有必要解決的工作方針和全面推廣的政策。

 

戰後世界的形成

      日本戰敗,並被聯合國駐日同盟軍佔領。 前陸軍和海軍失去了對外交和國防的主權,並被拆除。 在這種情況下,1946年頒布了《日本憲法》。48年,遠東軍事法庭對戰犯作出了判決。

   大約在這個時候的歐洲,蘇聯史大林的擴張主義蔓延到東歐和中歐社會,這對在西歐和美國的西方構成了威脅。 美國試圖推進針對蘇聯的遏制戰略(杜魯門主義)。 就是那個在此基礎上,美國和歐洲的十二個國家於1949年簽署了《北大西洋公約》,為了維護西側(美國/西歐一側)的安全,北約(成立了北大西洋公約組織。  55年,西德加入了北約,並在東邊(蘇聯)建立了《華沙條約》(WP)。 這樣,在西德和東德的邊界上建立了北約與世界和平組織東西方陣營相互對峙的局面,對西方構成了威脅。

   大約在同一時間,19501月美國在亞洲東部沿阿留申群島-日本與菲律賓建立了防線|Acheson聲明)朝鮮(金日成主席)認為,如果他越過這道防線,美國將不會進行反擊。同年6月,它進攻大韓民國和朝鮮戰爭爆發。因此,聯合國通過了《安全理事會決議》,並將聯合國部隊的任務交給日本佔領軍(麥克阿瑟總司令)。在19537月簽署《朝鮮停戰協定》之前,朝鮮聯合國部隊以日本作為後方基地進行了約3年的朝鮮戰爭。

 

恢復日本主權和選擇日美同盟

    為了恢復日本的主權,美國於19519月簽署了《舊金山和平條約》,擔心朝鮮半島將由共產主義統治。 同一天,簽署了《日美安保條約》,將日本加入西方。 作為西方國家的一員,日本試圖通過對西方作出貢獻來實現國家安全與繁榮。

    舊日美安全條約允許美軍在日本及其附近部署,但也有一些不利條件,例如美國缺乏明確的保衛日本的義務。 那是 朝鮮戰爭爆發後的1954年,日本成立了自己的自衛隊並擁有自己的防禦能力,因此進行了修改舊安保條約的談判,而當前的《日美安保條約》於60年簽署完成。

    當時,反安保斗爭的學生群起雲湧,但如今,五十多年後,允許美日安全條約的輿論遠遠超過了80%。 根據一個月內閣府民意測驗,有82.9%的人對《日美安保條約》持積極態度。 毫無疑問,美日安全體系的選擇是日本隨後的和平,穩定與繁榮的基礎。

 

日美安保體制和日美防衛協力

    日本的安全政策包括三個支柱:(1)日美安保體制(2)日本的國防力量(3)積極的外交努力。 為了促進國家安全,我們與包括鄰國在內的國際社會保持著良好的外交關係,為國際社會的和平與穩定作出了積極貢獻,防止了對國家利益的威脅和風險。 我們必須提前發現危險,如果發生武裝襲擊,必須消除它,而必須維護和確保國家的和平與安全。

    日本與盟國的合作主要依靠日美安全制度。 根據《日美安保條約》第5條,如果對日本施政的地區發動武裝襲擊,美國行使集體自衛權並保護日本是一項條約義務。 另一方面,日本不承諾在發生武裝攻擊時捍衛美國,因為日本由於其憲法解釋,而不能行使國際法規定的集體自衛權。 這就是所謂的《日美安保條約》的單方面性。

    為了彌補這種不平等,我們最近在《美日安全條約》第6條中宣布:“美軍將利用日本的設施和地區為日本的安全作出貢獻,並維護遠東的國際和平與安全。這樣,《日美安全條約》具有第5條和第6條相互補充的結構。 美國一直在使用第6條規定的日本設施和地區來促進亞太政策,對美國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儘管如此,美國不應該持不滿條約的單方面性。(實際上,在美國有日本的“安全乘騎理論”),日本將努力穩定在日本的美軍和在日本的美國軍事基地, 已根據特殊協議加急為HNS付款。

    為了亞太地區的和平與穩定,美軍在該地區的威懾和應對機能以及美國與其同盟國家之間的密切關係發揮了最重要的作用。 美國認為日美同盟是冷戰期間和之後最成功的同盟。 實際上,在冷戰期間,盟國支持美國對蘇聯的遏制戰略,結果在亞太地區未發生任何嚴重的東西方衝突。

 

東西冷戰的結束和日美安保體系的變化

     蘇聯試圖在戰略實力上趕上美國,陷入財政僵局,。 在宣布結束冷戰的美蘇首腦會議之後(1989年,馬耳他會議),由於德國的統一(1990年),蘇聯和華沙公約解體(91年),東方世界崩潰了。  另一方面,儘管西方世界贏得了冷戰,但為了應對新的國際形勢,有必要對冷戰期間重新審查同盟關係。

     關於日美安全體系,應明確日美防務合作的思想在冷戰期間在日本和美國都產生了,1978年首次提出了《日美防務合作準則》( 已經制定了準則。 當時的主要問題是當日本遭受武裝襲擊時,日美應在日本的領土內採取何種聯合行動的問題。 自本指南制定以來,日美之間積極開展了各種聯合培訓和聯合演習。 隨著向美國提供武器技術和導彈防禦的發展,日美同盟發展迅速。

     1991年的波斯灣戰爭之後,日本製定了《 PKO合作法》。 自從將自衛隊作為PKO單位派往柬埔寨(1992年)開始,PKO和人道主義國際救援活動就擴大了。 在過去的20年中,日本在國際合作和對安全的貢獻方面的活動和成就極為卓越。 目前,一支維和部隊已派往南蘇丹,反海盜部隊也已派往索馬里沿海和亞丁灣。

     該指南於1997年進行了19年來的首次修訂,以應對冷戰後包括朝鮮和中國在內的國際局勢的變化。 當時主要重點是日美之間將採取何種聯合措施來應對遠東局勢。

     此後,東北亞局勢的變化(例如中國進軍海洋和中國軍隊的現代化,朝鮮領導人的更替,核彈道導彈的發展以及各種挑釁活動),重要的日本政策 由於更改(例如,內閣於20147月做出決定,允許有限度地行使集體自衛),將再次審核該準則,而第三項準則將是18年來的首次修訂。 協議於20154月達成。 新準則規定了美日聯合合作框架,不僅要為日本的和平與安全,而且還要為區域和全球的和平與安全,以進一步提高日美防務合作的質量和數量。 它是擴展的內容。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日本的作用已得到廣泛加強。

 

日本的防衛政策和防衛能力的整備

     自衛隊負責防禦,這是日本安全政策的另一支柱。地上自衛隊和海上自衛隊由與朝鮮戰爭爆發相關聯的警察預備隊和海上警備隊的籌備建立。合併了由美國空軍訓練的空中自衛隊,並在1954年成立了地面、海上和空中自衛隊。

     然後,在1960年簽署的《新日美安保條約》第3條中,日本承諾根據憲法的規定維持和發展其防禦能力。 因此,日本將努力發展自己的防禦能力,首先,將製定“國防的基本方針”(57年),並“在實現國家自衛所需的範圍內進行有效防禦” 日本會逐漸提高自己的力量。

  自衛隊成立之初,在國內就有聲音說自衛隊違反了憲法。  《憲法》第9條規定放棄戰爭,不持有武力和否認交戰權。 但是,只要日本是一個獨立國家,該規定就不會否認主權國家固有的自衛權。只要不剝奪政府的自衛權,憲法就允許其維持必要的最低自衛水平以支持其行使。在維持專守防禦的基本政策的同時,它保持了自衛隊作為一個有效的組織,促進了自衛隊的維護和運行。

     換句話說,(1)不具備超過自衛所需最小射程的洲際彈道導彈,遠程戰略轟炸機,攻擊型航空母艦等。(2)遵守三項無核原則, 遵守沒有,不製造和不招入的原則(3)當您收到對方的武裝攻擊時,請使用您要防禦的力量,將模式保持在自衛所需的最低限度,並保持 嚴格遵守排他性防禦,例如將防禦力限制為自衛所需的最低限度(4)維持和行使防衛力整備,以滿足維持(文民統制)等各項要求要求。

     關於國防能力的發展,我們建立了“防衛計劃的大綱”(防衛大綱),目標是維持大約十年的時間。 在此基礎上,制定了“中期防衛力整備計劃”,並把預算定為具體項目。 基於這樣的政策獲得的防禦力的概念是基於日本周圍安全環境下對日本的威脅估計和響應策略,科學技術進步,獲取系統方法,財務狀況等。

  考慮到前蘇聯的威脅來自冷戰期間的日本北部,因此防衛力的計算是根據一段時期內的獨立防禦概念,直到美軍到達日美安全體系之下。隨著另一方威脅的增加,這將導致日本的防禦要求(必要的防禦力量)增加。 因此,基本防衛部隊的構想是從日本應建立必要的防衛部隊的思想中產生的。

     冷戰結束後,這種強調國防力量本身存在的制止作用的想法不是很現實,而是要提出一種可以靈活地應對情況變化的國防系統的想法。在2010年制定的《防衛大綱》中,動態防禦的概念發生了變化。 這個概念強調操作,包括定期和連續的活動,例如警告和監視,對各種情況的快速無縫響應以及為國際合作做出的積極努力。

     此外,《十四的防衛大綱》採用了綜合機動防禦能力的思想,加強了警惕功能,加強了西南方向的防禦姿態,保持了海上和空中優勢,完善了後勤保障系統和彈道導彈。 作為綜合活動,應對,宇宙/空間響應和國際和平合作活動都變得非常重要。 這樣,防禦系統得到了穩步改善,目前,我們正在努力提高對周圍地區的監視和監視能力,例如主要在西南方向的島嶼防禦以及包括導彈防禦在內的應對能力。 

 

日本防衛的法律準備

    日本防衛力量的特徵是,防衛力量是在基於憲法的法律體系下運作的,而自衛隊的行動則是基於立法機構(國會)根據守法國家的原則制定的法律。 應該是規範自衛隊活動的法律體系發展的主要轉折點如下。

  第一是海灣戰爭後頒布的《 PKO合作法》。 在此基礎上,自衛隊的維和行動和人道主義國際救援活動迅速增長,自衛隊的國際活動在國際上的聲譽越來越高。

  第二是建立所謂的一系列緊急立法,以執行1997年商定的《日美防衛合作指南Yuuji Line》。 頒布了《周邊局勢法》(1999年),《武裝襲擊狀況法》和《民事保護法》(2003年)。 此外,還頒布了《阿富汗戰爭期間的反恐怖主義特別措施法》(01年),《伊拉克戰爭中的反伊拉克特別措施法》(2003年)和《反海盜特別措施法》(09年),並製定了自衛隊的活動。 數量和質量都得到了擴展。

  第三是2015年頒布的和平與安全立法(所謂的安全立法)。 該法律制度的基礎是內閣於20147月作出的決定,其中包括有限度地開展集體自衛活動,以及於20154月對準則進行修訂。 根據這些原則制定的和平與安全立法主要基於(1)在存在危機的情況下有限行使集體自衛權(2)重要的影響情況法(對外圍情況法的修訂), 美軍的後勤保障(3)基於國際和平支援法的為國際社會的和平與穩定而努力的其他國家的武裝部隊的後勤保障(4PKO合作法修正案和日本海外僑民的保護措施 包括有關從事涉外事務的立法。

  有了這些法律體系,日本的安全保障有關的法律體系就幾乎完整了。 從現在開始,問題將是在開發實施這些法律制度的系統時如何使日本的安全保障更加確實。

 

 

日本原著:日本の安全保障

201655日  初版第1刷発行

監修者  森本 敏

發行者  小山 隆之

發行所  株式會社實務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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