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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權”得到聯合國會員國的平等承認
《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規定,如果對聯合國會員國發動武裝襲擊,“本憲章的任何規定……均不會損害個別或集體自衛的固有權利”。
聯合國會員國承認相同的權利為“個別自衛權”和“集體自衛權”(上圖)。但是,聯合國會員國祇能在聯合國安理會採取行動之前行使這項權利。《聯合國憲章》的原則是,聯合國是唯一使用武力解決衝突的主體。
根據《日本憲法》第9條,日本不允許使用武力作為解決國際衝突的手段,但是當日本受到武力攻擊時,最低程度的使用武力是自衛的必要措施。 一直被接受的,這對應於國際法中的“個別自衛權”。
另一方面,有人稱“集體自衛權”是“憲法上不可執行的”(1972年政府的觀點)。
首先出現在聯合國憲章中的「集體自衛權」
沒有受到直接攻擊的第三國擁有集體自衛權,使其能夠與遭受武裝攻擊的國家合作共同捍衛自己。很擔心在某些情況下,安全理事會無法運作。
除非擁有否決權的常任理事國或其盟國成為違反《憲章》的國家通過安全理事會的決議,否則防衛力不足的國家不能只以“個別自衛權”保護自己。 因此,南美國家要求承認通過聯盟條約等作為一個團體進行防衛的權利,並且以合併形式將集體自衛權納入其中。 對於其法律定義。 只有在受到武裝攻擊或在其他國家之中捍衛另一個國家的權利時,另一個國家的安全才與其本國緊密相關,有各種各樣的理論。
日本內閣於2014年7月1日決定,日本政府將“允許在自衛必要的最小範圍內行使集體自衛權”。 為了加強日美同盟,他們將開始行使有限的集體自衛能力。
日本原著:日本の安全保障
2016年5月5日 初版第1刷発行
監修者 森本 敏
發行者 小山 隆之
發行所 株式會社實務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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