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327              攝氏25

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89   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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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片來源:利刃巨透社

 

 集體自衛權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於1952年在舊金山會議上與盟國達成和平條約,重新成為主權國家。 同時,它與美國簽署了一項安全保障條約。

  自那時以來,人們已經對集體自衛權進行了半個多世紀的辯論。 一般而言,國際法規定一個主權國家是一個主權國家,並且這些國家擁有個人和集體自衛權。  《聯合國憲章》(第51條)承認這一點。

  但是,在日本,個人自衛權已被確認為自然主權國家,但另一方面,結合日本憲法第9條的規定,人們已經討論了關於集體自衛權的各種權利。 到目前為止,它已經部署完畢。

  有識者深信《憲法》第9條的文本是按規則編寫的,但進一步進行以下操作很方便。 由於存在密切的關係,因此將首先描述本文的內容,然後我們將討論這種關係。

      9.1條日本人民真誠地尋求基於正義與秩序的

      國際和平,而放棄發動國家權力和使用武力威脅

      或使用武力的戰爭是解決國際衝突的永久手段。        

      2條 為了達到前款的目的,陸軍,海軍和空

      軍及其他部隊不保留它。 國家的戰鬥權不承認

      這一點。

  就是第9條中討論最多的是國家的自衛權問題以及自衛隊與戰力之間的關係。

  首先,關於自衛權,內閣法制局《憲法解釋》第9條允許擁有和行使個別自衛權,但集體自衛權被認為是一個主權國家。 但是,根據第9條,該活動被禁止。 日本政府已經對此進行了多年的解釋,但是隨著圍繞日本的國際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已經考慮對其解釋進行審查。

  總的來說,集體自衛的權利簡單地說:``在日本和一個或多個國家之間的聯盟中,如果日本受到敵國的攻擊,盟國將保護日本。 同盟國攻擊敵國,儘管日本未受到攻擊,但日本可在盟國上受到攻擊以保護其同盟國。”

  但是,如上所述,內閣法制局解釋說,迄今為止,與日本《憲法》第九條的規定有關的這種集體自衛權的行使尚未得到承認。 但是,近年來,日本周圍的安全環境變得極為惡劣。 具體而言,除了中國近年來的顯著崛起,強大的軍事實力,強行進入東中國海和南中國海,發展朝鮮的核計劃以及開發可搭載核武器的彈道導彈的技術外, 日本周圍的軍事環境正在發生重大變化。

  在這種背景下,政府和執政黨,特別是高村自民黨副總裁率領內閣法制局對上述憲法對集體自衛權的解釋進行了審查,並得出結論,行使集體自衛權 他指出,內閣法制局無法否認,並得出結論認為,有限度的集體自衛是可能的。

  這是基於這樣的事實,即1957年,有7名反對派學生被控違反了《美日安全條約》中的特別刑法,這些學生入侵了位於東京都砂川町(現為立川)的美國軍事基地。 法院於1959216日裁定,將《憲法》第9條解釋為有爭議的問題之一,並指出“主權國家的自衛權根本沒有被拒絕”。 審判被顯示根據現行憲法,採取自衛措施是維持和平與安全並實現其生存所必需的。 但是,儘管最高法院,即憲法的維持者,已就第9條的解釋作出了最終裁決,但連續幾屆內閣仍未承認集體自衛權是不可能的。 但是,如上所述,近年來,面對日本周圍的安全環境極為嚴峻的現實,執政黨改變了態度,成為日本安全政策的基本原則之一。 最高法院裁定允許集體行使自衛權的行為有限。

  獲得批准後,以前曾認為不可能行使集體自衛權的日本國內安全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被改寫為允許上述有限行使的路線。 頒布並執行了“與安全有關的法律”(制定了10部相關的國內法,例如《自衛隊法》和《國際和平援助法新法》)。 此外,根據上述《美日安全保障條約》,兩國政府就《條約》的實施具體實際問題達成了《日美防衛合作準則》(準則,2015年)。 已對1997年指南進行了修訂)(請參閱本文件末尾的隨附文件)。

  如上所述,它是通過頒布安保關連法有關的法律和修訂“準則”而合法建立的。但是,在此應注意的是,在有限度地行使集體自衛權的情況下,可以做任何事情。 尚未完成,但是添加了三個新條件。 這就是所謂的“使用武力的三個新要件”。

  為了使日本在自衛措施中使用武力,它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即

    1 顯然存在對日本和與日本有密切關係的外國進行 

      武裝攻擊的威脅,威脅到日本的存在並損害人民

      追求生活,自由和幸福的權利。

    2 沒有其他適當的手段來實現日本的存在並保護其

      人民。

    3 必要最低限度的實力行使。

  就是那樣。

  如上所述,根據《憲法》第9條,如果日本發現滿足新要件,可以在法律上行使有限的集體自衛權。 但是,這只是一種法律安排,是否實際執行將由日本政府根據當時的情況,根據上述三個新要求作為一項政策來決定。 因此,根據情況,日本也可能不行使運作。

  在以上三個要求中,如果發生由12指出的威脅日本或日本人民生存的緊急情況,並且沒有其他採取行動的手段, 儘管允許使用力,但即使在這種情況下,3也必須使用最小的必要力。

  那麼,什麼可以被視為危及日本或日本人民生存的緊急情況的具體情況呢?政府的例子之一就是朝鮮半島發生的衝突。 當韓國國民被美國船隻營救時,自衛隊(海上自衛隊)保護美國軍方就是這種情況。 另一個例子是,在波斯灣和阿曼灣的霍爾木茲海峽(僅窄8公里)上安放了地雷(見下圖),油輪和其他船隻無法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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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從波斯灣國家進口大量原油,如果不可能的話,將對日本經濟造成沉重打擊。 在這種情況下,作為與美軍建立夥伴關係的一部分,自衛隊有可能在霍爾木茲海峽進行掃雷(限制行使集體自衛權)。

      如上述三個要求中的第1條和第2條所述,這些被認為與日本的生存(生命)有關,在這種情況下,自衛隊將保護美國船隻。 它的實現必須與第3條中提到的最少練習保持一致。 從確保平民控制的角度出發,日本自衛隊採取的措施必須立即向國會報告(如果有足夠的時間,則要提前;如果沒有足夠的時間,則要在此後立即)。

     上面我們提到的是,安全系統審查非常複雜,為了使人們更容易理解集體自衛權的有限行使是什麼以及何時行使, 以簡化的方式進行描述。

      政府已經審查並修改了有關有限行使集體自衛權的國內法律法規,以及以前的“日美防衛合作指南”(“指南”)。 兩個相關的法律,《和平與安全法律發展法》,總結了十部國內法,以及新的《國際​​和平支持法》(一項新的永久性法律,允許自衛隊隨時派往海外) 這統稱為“與安全相關的法律”。 另一方面,目前美日之間的“美日防衛合作指南”(指南,1997)已被修訂為“新指南”(2015)。 新準則的要點在上述兩項國家法律之後進行了解釋。

      出於對集體自衛權的有限接受,為了保持一致性,制定了10項相關國內法和新法律“國際和平支持法”(如上所述,也稱為“與安全有關的法律”) 相關規定已經修改。 修改措詞的要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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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上所述,除了主權國家擁有的個別自衛權之外,還可以行使集體自衛權(有限行使權),從而加強日本的安全並擴大其國際貢獻。

      然後,讓我們討論一下可能的情況(《安保關連法》頒布後在媒體上進行報導)有關什麼情況會導致該《安保關連法》的發布和自衛隊的行動。 但是,應該注意的是,下面描述的示例是對可能發生的情況的想像,並且不一定是這種情況,如果確實如此,它就不會如此發展。 而且,即使發生相同的事情,日本也不一定會原樣作出反應,而是會根據當時的情況自主、綜合和合理地作出反應。

      暫時可以假設三件事。 也就是說,出現了朝鮮半島,波斯灣霍爾木茲海峽和南中國海。

      首先,朝鮮半島出現緊急情況。

  例如,如果北朝鮮和南韓軍隊在朝鮮半島第38度線附近發生碰撞,導致涉及美軍的大規模軍事衝突,這將對日本的和平與安全產生重大影響。 它認識到這是“重大影響情況”,並開始提供後勤支持,例如為美軍在海上加油。

     另一方面,如果朝鮮恫嚇支持美國的所有國家使用火海,並表現出強硬立場,日本將陷入迫在眉睫的武裝襲擊的“武裝襲擊迫切事態”。 例如,除此之外,朝鮮已經開始準備發射彈道導彈。 美國抓住這一信號後,就在半島周圍部署了宙斯盾戰艦,並要求日本政府與自衛隊合作。 政府已經確定,朝鮮已經顯示出這種導彈發射的具體跡象,並已經達到了“生存危機”,其中存在嚴重損害其國民生活的危險。 此外,政府行使集體自衛權,將海上自衛隊派往半島周圍的公海,保護謹慎對待導彈發射的美國宙斯盾艦和載有撤離日本國民的美國艦艇,並進行掃雷。 還假定對涉嫌攜帶武器等的可疑船舶實施禁運。

      第二個是中東危機發生的時間。 以色列對反美的中東X國發動空襲,該國正在追求核發展。 美國是以色列的盟友,也參加了戰爭並發展為大規模衝突。 正在為徹底的反戰做準備的X國就是這樣的情況:附近的霍爾木茲海峽的航線被封鎖(見上圖,“霍爾木茲海峽和國際航線”)。

      民用船舶海路的封閉幾乎完全切斷了向日本的原油進口。 日本政府已將其視為“重大影響局勢”,並已開始提供不導致使用武力的後勤支持,例如供應和運輸。

     戰斗在大約一個月後結束,和談開始了。 霍爾木茲海峽周圍地區已經在美國軍事控制之下。 美國敦促各國清除散佈在兩岸的地雷,以恢復航行自由。 在正式的停火協議被解釋之前,掃雷是因為根據國際法使用武力需要使用集體自衛權。 在日本,原油進口已被停止,電力公司正在繼續實行停電措施,併購買煤油。 政府認為“生存危機”是“如果不盡快清除地雷,將對人們的生活產生重大影響”。 據推測,國會還批准了日本海上自衛隊的派遣,指出日本在國際上要求具備強大的掃雷能力,並且掃雷部隊已開始行動。

     第三是南中國海可預見的事例。 對於鄰國和中國來說,這是一個極為敏感的局勢。

  X國一直在開墾南海公海的淺水區並創建人工島(此處假設為中國,但該國與美國之間的往來可能會在將來發生變化,因此我們將其稱為X國) 單方面宣布擁有。 距海岸兩海裡的海域聲稱是在其領海和領空內,並警告鄰國,例如正在作業的民間漁船。 人工島上有3,000米的跑道,如果您進行有效控制,則X國可能會立即加速軍事行動。

  美國已開始協調向該領域水域的航空母艦派遣,以澄清和加強對領土的要求。 “參加十二海內,與澳大利亞軍隊進行聯合演習。我們希望日本加入我們。”作為派遣航空母艦進行示威的一部分,美國已與日本政府接觸,以參加演習。 他說:“我想在發生意外襲擊時準備合作。” 由於現場沒有武裝衝突,因此可以參加演習本身。 但是,為了使SDF保護合作的美國和澳大利亞部隊,有必要應用SDF法第95-2條(附加條款)規定的新的“武器保護”。 由於沒有關於武器保護等的國內法規定,因此作為該法的第95-2條新增加了。 稍後將描述第95-2條的要點。

  南中國海位於海巷,任何持續的緊張局勢都可能影響能源和物資的供應。  X國將來可能會使用人工島進一步進入東海。政府將在國家安全委員會討論各種事項,其中之一就是日本參加了演習。 可以確定這將保衛國家。 在這種情況下,美國和澳大利亞部隊被分配了“警衛隊”,然後派出海上自衛隊護衛艦前往現場水域。

  如上所述,南中國海是一個極為敏感的案例。 中國人口超過13億,是軍事大國,是僅次於美國的第二大經濟體,與日本的經濟關係極為密切。 但是,不允許單方面進入海中並宣布國際法不承認的領土權。 國際社會公認,美軍和澳軍將在人工島的兩英里範圍內工作,並根據國際法的“航行自由”原則開展合作以示威。 但是,日本在鄰國中必須非常謹慎再謹慎。 日本將必須在最後一刻決定是否參加,作為當時的情況判斷。 國際政治現實存在兩難境地。 雖然澄清了對南海埋雷的回應,但首相否定了“繞道而行(不同於霍爾木茲海峽)”。

  在這裡,我們回到上面的“安全保障關連法的構成和要點”。要點的描述僅是關鍵點,有點難以理解,因此我想在下面進行補充。

  關於第(1)款中關於“自衛隊法”的聲明,聲明“首相可以命令國防動員以行使(有限行使)集體自衛權”。 這種情況很緊急,但是如果根據“使用武力的三個新要求”將這種情況確定為日本的“存在危機”中的危機,則將採取緊急和慎重的考慮並做出回應。 應當注意,這不是一次性的立即命令。 這需要在三個新要求下進行認真的響應。 但是,儘管謹慎應對是緊急情況,但當然沒有時間慢慢思考。

  它還說,有可能在和平時期保護美軍和與自衛隊合作的其他人,並說朝鮮一直在連續發射彈道導彈並強迫進行核試驗。 確保美國和日本無縫地應對從和平時期到突發事件的和平時期威脅的關鍵是“美國船舶保護”。 具體來說,預計海上自衛隊艦隊將護送美國宙斯盾艦,以準備攔截導彈。

  如果朝鮮與美國和韓國之間發生戰爭,並且如果政府意識到可能危及日本生存的“生存危機”,則自衛隊將通過派遣防禦部隊來防禦那些襲擊美國船隻的人。 也可以實施保護美國船隻享有集體自衛權的措施。

  此外,與上述有關,是關於“武器等的保護”。  《自衛隊法》第95-2條(附加條款)使使用武器保護此類武器成為可能。

  上述《自衛隊法》第95-2條(附加條款)如下。

    1“自衛官是美軍和其他外國部隊及類似組織(以下簡稱“美國軍隊等”)的一個單位,並與自衛隊合作,為日本的防衛做出貢獻(包括聯合訓練)。  但不包括目前從事戰鬥行動的人員。)出於保護武器等職責的目的,對於目前從事戰鬥的人員,出於職業原因,必須保護人員或武器。 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在合理認為必要的範圍內使用武器。 但是,除了不屬於《刑法》第36條或第37條規定的人員外,不得對其他人員造成傷害。』

    2“前段所述的警衛應由美國軍隊等提出要求時執行,並且僅在國防部長認為必要時才由其執行。』  

  上面的《刑法》第36條和第37條是所謂的“正當防衛”和“緊急疏散”的規定。 簡而言之,上述規定是為了保護與自衛隊合作從事有助於日本防衛的活動的美軍等(包括澳大利亞軍隊等), 可以使用。 這是基於這樣的前提,即美軍從事有助於日本防禦的活動。

   《自衛隊法》增加第95-2條的原因是:(1)一艘中國漁船滯留在尖閣諸島,一艘中國軍艦以船員保護的名義接近該島。 但是,這是為了應對所謂的“灰色地帶局勢”,儘管沒有武裝衝突,那裡的緊張局勢和對抗比平常上升的更多。  (2)朝鮮升級挑釁和發射彈道導彈的危險正在增加的局勢被認為是一種灰色地帶局勢。 新增加了“資產(裝備)保護”,以便自衛隊可以保護美軍和其他應對自衛隊的人。 它是一種保護美國艦船的機制,它是日本防衛的重要裝備。 由於在朝朝鮮發射導彈的危險正在增加的情況下監視宙斯盾軍艦,因此其自我保護的能力極低,因此,根據資產保護法規,假定自衛隊將保護美國宙斯盾艦 已經過了。 這對日本來說非常重要。

  接下來,就有可能營救海外被恐怖主抓走的日本人。 

到目前為止,自衛隊對海外日本人的保護僅限於車輛,飛機和輪船的“運輸”。 隨著這項與安全有關的法律的執行,自衛隊有可能“拯救”使用武器的日本人。

但是,自衛隊的營救要求(1)該國同意接受自衛隊,並且(2)確保與地方當局的合作。 此外,在營救時,有必要事先獲取各種信息,例如了解該國敵軍的規模,武器和能力以及確保運輸路線。

另一方面,關於自衛隊的``海外派遣'',政府認為:``將武裝部隊派往其他國家領土以使用武力的任務的海外派遣通常可能超過自衛所需的最低限度。 而且憲法不允許這樣做。” 另一方面,在使用武力的情況下進行掃雷``實際上是為了保護民用船舶免受水下有害物質的侵害並確保安全操作。 這是一種顯示見解。

政府援引中東霍爾木茲海峽的“掃雷”作為海外派兵的具體例子,但沒有其他例子。 在霍爾木茲海峽最狹窄的部分(寬約8公里),伊朗和阿曼聲稱擁有的領海重疊,而且由於沒有公海,必須派遣外國部隊進行使用武力的掃雷。  (在那種情況下,如果日本面臨生存危機,可以行使有限的集體自衛權)。

另一方面,考慮到朝鮮半島,首相詢問,如果在其對應領海內遭到襲擊,美國船隻是否會使用武力。 我們將採取審慎的措施。”

關於在南中國海的海道上埋設地雷時是否行使集體自衛權的辯論,首相說,正如前面提到的,繞道有很多(與霍爾木茲海峽不同)。 他表現出一個否定的想法。

修改(2)《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PKO)合作法》的要點是:它已成為“不同於聯合國領導的PKO的志願聯盟可以參加人道主義重建援助,參加安全行動並急於保衛”。

聯合國維和行動需要詳細解釋。  1992年頒布的《國際和平合作法》旨在為日本在包括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UN PKO),人道主義國際救援行動,聯合國, 除了建立與大選監測活動的三項活動適當和迅速合作的制度外,還將採取措施在這些活動中進行實質性合作。

另外,作為參加這些活動的一項基本政策(所謂的“參與五項原則”)。

  1. 爭端各方已達成停火協議。
  2. 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所在的國家和衝突各方,已同意聯合國維持和平隊的活動以及日本參加聯合國維持和平隊。
  3. 聯合國維持和平人員堅持中立立場,對某一衝突方沒有偏見。
  4. 如果上述任何一項原則得不到滿足,則日本可以將部隊撤軍。
  5. 應當至少使用武器來保護人員的生命。

 被規定。

 頒布該法律時,假定將在聯合國監督下的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框架內進行傳統國家間衝突中的停火監測。 它已變成武裝衝突與內部衝突的混合形式,國際和平合作已在不受聯合國控制的框架內得到廣泛實施。 鑑於這些變化,日本將根據這些變化參加不受聯合國控制的聯合國維持和平(UN)維持和平及其他人道主義重建援助和安全活動(“國際合作和平與安全活動”)。 為了能夠做到這一點,已經為其活動制定了新的法規。 另外,可以按如下方式執行緊急防護。

  海外派遣的自衛隊對被授權使用武器營救被武裝團體襲擊的,派往國外的聯合國僱員和平民。 在這種情況下,當然將執行“五項PKO參與原則”。

  傳統上,在國外使用SDF武器僅限於保護SDF成員及其附近的同事。 可能涉及使用該範圍以外的武器的安靜的警衛並未威脅到憲法禁止使用武力。 但是,與安全有關的法律允許使用“執行職責”的武器,從而消除了對自衛隊職責的干擾,並已授予緊急警衛。 但是,現場使用武器仍然受到限制。 阻礙任務的人可以用槍指著或以警告火在空中射擊,但射擊會對身體造成傷害的是“正當防衛”或“緊急疏散” 不允許。

  與上面的警衛關聯一起,對營地進行聯合保護。

  諸如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之類的難民營是生命的基礎,除非參加國的成員在該難民營外工作,而該難民營是其中生命安全或人身安全的最後一個基地。 因此,即使發生不可預見的情況,例如武裝團體在聯合國PKO之類的營地發動襲擊,即使紮營在營地的自衛隊也不會受到直接攻擊, 自衛隊和其他國家的人員必須共同努力,以保護彼此並解決共同的危險。 基於這一事實,為保護營地中的人員而使用武器被認為是一種所謂的“自我保護”武器使用。

  3)(修改後的措辭的第3點)在這一點上,《外圍安全保證法》被修訂為《嚴重影響安全保障法》(不限於周邊地區)。 這不是由於日本周圍安全環境的變化而對日本進行的武裝襲擊,但是如果這可能對日本的和平與安全產生重大影響,美國 並支持從事有助於實現《聯合國憲章》宗旨的活動的外國部隊,包括對美軍和其他人的後勤支持(我們不提供武器, 飛機的加油和維護等)。

  5)如修改後的措辭第(5)點所述,《武裝攻襲事態法》被更名為《武裝攻擊和存利危機事態法》。簡而言之,如前所述,如果在日本的生存危機中發現國際爭端,日本政府將根據新的三項要求決定如何應對。

     

   日文原著:日本の安全保障

-変容するアジア。太平洋情勢と日米同盟集団的自衛権・ミサイル防衛をめぐって一2019 1 17日 出版第一刷發行

著者 原祐二 

發行所 東京圖書出版

発売元 株式会社リフレ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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