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5日 攝氏28℃
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89號 晴時多雲
最近讀了兩篇報導:
1.二戰後喪失日本國籍 3台灣人將提恢復訴訟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1003/1548918.htm
2. 首例!二戰後喪失日本國籍 3台灣人提訴訟:想作為日本人死去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1003/1548918.htm
其內文大致上是說3名台灣人分別為97歲的楊馥成、92歲的林余立、85歲的許華杞,三人認為二次大戰結束後他們喪失日本國籍是日本政府作法不當,近期將向大阪地方法院提出告訴,向日本政府要求確認擁有日本國籍。
1952年4月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日本政府放棄台灣領土權。1962年12月日本最高法院判例顯示,1952年8月日本與中華民國(台灣)之間在中日和平條約生效後,台灣出身的日本人喪失日本國籍。
這3名台灣人主張,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明載「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他們認為沒有經他們本人同意,不能剝奪他們的國籍。這3人訴求是「現在與出生當時一樣,自己仍是日本人,堅持現在也持續擁有日本國籍。」
報導說,原告方面的代理人、律師德永信一(隸屬大阪律師會)表示,二次大戰結束後,日本政府顧慮與中國之間的關係,一直未正視台灣的現實情況,這次的訴訟是很切身的人權問題。應該好好傾聽擁有日本認同意識的人心聲。」
當下讀到兩則新聞,個人認為二戰結束已經74年,現在由三個人瑞級的老翁提出告訴,所謂人生七十古來稀,隨著歲月的凋零,這些人瑞所占的人數,對台日雙方的國籍和移民問題,應當是隨著時間會遞減。
在二戰結束日本無條件投降後,台灣無論在現況和法理上,對有不同的立場方來挑戰這一個問題,倒是可以用輕鬆的態度,來談這個嚴肅的問題!
在此特別整理出台灣歷史上有關國籍的問題:
台灣在1895年後,《馬關條約》第5條內文:「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限二年之內,日本准中國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日本臣民。」。
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同年9月2日盟軍最高司令官總司令部(GHQ)成立,,同時日本接受盟國最高司令官麥克阿瑟將軍所發出的『一般命令第一號』( General Order No.1 )並完成投降手續,其中關於台灣條項者,「在中國境內(除滿州之外),台灣及法屬中南半島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的前日軍指揮官與一切陸、海、空及後備部隊,均應向蔣介石統帥投降」)。因此,麥克阿瑟的第一號指令亦成為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介石指派代理人來台接管進行軍事占領的法理依據。
一九五○年三月十三日,敗逃到台灣而且也已下野的蔣介石,復出掌權。他在演講「復職的使命與目的」時說:「我們的中華民國到去年終就隨大陸淪陷而已經滅亡了!我們今天都已成了亡國之民…」(見國防研究院一九六○年版《蔣總統集》第二冊)。這個被蔣介石宣稱已經滅亡的中華民國的名號,被國民黨統治集團拿來台灣繼續使用,成為今天台澎金馬這個政治實體的國號。
依照1951年9月8日在美國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以下簡稱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以下簡稱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名義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
1952年4月28日在臺北賓館簽署,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以下簡稱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2016年1月16日台灣舉行總統直選,蔡英文當選中華民國第十四任總統。
根據美國國土安全部網站中,對於台灣人入籍美國一事,申請人的歸化證明書,原國籍將會標註為「Taiwan」。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1004/1549371.htm
中華民國的護照中,國籍部分是寫「REPUBLIC OF CHINA」,而出生地則是「TAIWAN」。但出國入境時,如果填寫ROC常常都會被特別關注,所以填Taiwan比較安全。
參考資料: 台灣國際研究季刊 第 8 卷 第 4 期 頁 109-30 2012 年/冬季號 Taiwan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 Vol. 8, No. 4, pp. 109-30 Winter 2012
1952年『中日和約』的性格再議
徐浤馨
真理大學應日系兼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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