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57            攝氏33

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89    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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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蘇聯和中國簽署的和平條約

 《舊金山和平條約》是195194日至8日舉行的舊金山和平會議的成果,該會議結束了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盟國與日本之間的戰爭。 被簽署為盟國,由48個國家簽署。但是,蘇聯,波蘭,捷克斯洛伐克和巴基亞的三個東部國家參加了會議,但拒絕簽署會議。印度,緬甸和南斯拉夫拒絕參加,並非所有盟國都批准了該條約。

      同時,沒有邀請中國參加會議。 當時在中國,有兩個國家,即內戰失敗並遷往台灣的中華民國(國民黨政權)和勝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共產黨政權),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朝鮮戰爭中支持朝鮮,他與聯合國部隊交戰。此外,由於美國主張中華民國參加,和包括中國在內也參加的英國意見不一致,存在著複雜的情況。畢竟,締結和平條約是為了在恢復主權之後將日本與中國之間的和平留給日本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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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條承認日本的“自衛權”

  《舊金山和平條約》(以下簡稱《和平條約》)專門允許尚未加入聯合國的日本接受《聯合國憲章》的原則,同時授予《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的“自衛權”。 明確指出這一點。  《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禁止恐嚇或使用武力”,盟國強烈敦促日本遵守這一義務。 然後,將重新獲得主權的日本被賦予《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的``個人或集體自衛的唯一權利'',並且有可能締結一項``集體安全安排'',這是日本的第一項努力(和平條約第5條)。

  日本在該和平條約締結(1946113日)五年之前頒布的《日本憲法》第9條中已經指出:“一場戰爭,在這場戰爭中,國家力量被激活,武力威脅或行使武力。 作為解決爭端的一種方法,我們會永久放棄。 如(1)所述,重新獲得主權的日本不僅被授予個人自衛權,而且被授予集體自衛權和集體安全安排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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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日本佔領軍的撤離期限

  《和平條約》第5條建議,恢復主權後的日本應按其本章保護自己。 同時,這意味著要嚴格撤出日本的佔領軍。 此外,第6條規定了撤離的最後期限,並指出:“所有同盟國占領軍必須在本條約生效後90天內撤離日本(...)”。

  但是,朝鮮戰爭在遠東地區仍在繼續,而且由於日本為了維持國內安全而剛剛成立了警察預備役部隊,因此沒有能夠行使自衛權的部隊。因此,第6條規定:“該規定要求一個或兩個盟國作為一個當事國,而另一方是日本則已經或將要締結的雙邊或多邊權力。 它不排除外國部隊根據本協定或由於本協定而駐紮或駐紮在日本。” 這(但書)成為“舊日美安全條約”的基礎,在該條約中,即使在佔領軍撤離後,美軍仍為保衛日本而停留。

 

日本選擇美軍駐紮的方式

  舊《日美安全保障條約》於195198日簽署,當時《舊金山和平條約》簽署了。

  日本上午簽署了《和平條約》,下午簽署了原《美日安全條約》。 重新獲得主權後,日本佔領軍根據《和平條約》第5條“日本可以自願達成集體安全安排”和第6條(附帶條件)為依據。 後來他們同意只將美軍駐紮在日本。 從那時起,日本按照國家的意願加入了美國軍事同盟。

  美國與日本簽署了一項安全條約,主要是為了維護駐日美軍的權利,以保證部隊的部署,以抵抗遠東的社會主義力量,特別是蘇聯的威脅。 因此,對日本來說,它是一個盟友,但沒有軍事力量,因此該條約是美國主導的內容。吉田茂首相當時表示:簽署這樣的想法:日本將專注於經濟復甦,而美國則擔任防衛。所謂的吉田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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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安全保體制是戰後和平與繁榮的基礎

     在美蘇冷戰體系下,吉田內閣敏銳地意識到有必要加強其防禦能力。19547月,根據與美國達成的協議,防衛廳成立了自衛隊。 隨之而來的是一項修訂《日美安保條約》的運動,並對此提出反對。19576月,首相岸岸信介宣佈在日本經濟增長的背景下修訂《安保條約》。現在與美國總統艾森豪威爾會面還為時過早。 因而就反對的。

  美國在同年10月對蘇聯首次成功發射衛星作出了回應。 美國落後於採用火箭技術的洲際彈道導彈(ICBM)的發展,因此被迫改變其遠東戰略。

  1960519日,岸內閣投票贊成一項新的安保條約,而國會周圍被抗議遊行示威的人震驚。從那時起,半個多世紀以來,自舊《安保條約》建立關係以來,日本再也無法發動戰爭。 根據《日美安保條約》,沒有人可以否認這一事實。

 

 

日本原著:日本の安全保障

201655日  初版第1刷発行

監修者  森本 敏

發行者  小山 隆之

發行所  株式會社實務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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