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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參章 對自由貿易支持低落與黨派對立的美國
第二節 美國貿易政策的特徵
1. 戰略的考慮
美國貿易政策有兩個主要特徵。
第一是政策目標不僅限於促進出口等經濟問題,而且具有各種政治考慮因素。 在每個國家中,貿易政策的目的不僅限於純粹的經濟問題,而且在美國,貿易政策傾向於作為廣義的安全政策的一部分而發展[1]。
雷根政府已經與以色列和加拿大簽署自由貿易協定(FTA)。後來的小布希政府簽署了《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簡稱:NAFTA),克林頓政府時生效[2]。此外,克林頓政府已與約旦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並已開始與美洲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Area of the Americas,簡稱:FTAA)覆蓋美洲(古巴除外)的34個國家,新加坡與智利進行自由貿易協定的談判。小布希政府接管克林頓政府發起的談判,開始與澳大利亞,非洲,中美洲和東亞國家等58個國家進行談判,並與16個國家簽署11個自由貿易協定。從表3-2可以看出,美國簽署FTA的許多國家的經濟規模很小,而且一系列FTA的簽署並非僅僅為促進美國出口的增長。
如前所述,國會制定一項使總統有能力進行貿易談判的法案,但是TPA沒有選擇特定國家進行談判的詳細規定。2004年發布的美國會計檢查局(現為政府說明責任局)的報告部分,解釋政府已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的觀點(U.S. GAO 2004[3])。
根據這份報告,在貿易部門中起著重要作用的美國貿易代表(USTR)在2002年選擇四個FTA談判國家時考慮13個因素。但是,自那時以來,選擇接受自由貿易協定談判的國家的標準已降至六個。 也就是說,(1)目標國家是否準備好簽署自由貿易協定;(2)它們有望獲得經濟或貿易利益;(3)它們為廣泛的貿易自由化戰略做出了貢獻;(4)它們符合美國的國家利益嗎?(5)美國國會會得到產業界的支持嗎?(6)是否在美國政府資源的框架內? 當然,除了這些標準以外,還考慮了總統的貿易戰略、區域特徵以及議會和民營部門的意圖。在2002年之前,選擇目標國家進行FTA談判的成員數量有限,但是在2003年,美國國家安全局(NSA)擴大了參與評估的小組,建立對象國家選擇程序的指導方針(US GAO 2004)。
表3-2 美國的FTA
FT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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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談判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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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域FTA |
NAFTA |
加拿大、墨西哥 |
1994年1月生效 |
CAFTA-DR[4] |
薩爾瓦多 |
2006年3月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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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加拉瓜/洪都拉斯 |
2006年4月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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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地馬拉 |
2006年7月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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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明尼加共和國 |
2007年3月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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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P |
智利,新加坡,新西蘭,文萊,澳大利亞,秘魯,越南,馬來西亞,加拿大,墨西哥,日本 |
2015年10月 原則上達成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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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IP[5] |
EU |
談判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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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國間自由貿易協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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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 |
1985年9月生效 |
約旦 |
2001年12月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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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 |
2004年1月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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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
2004年1月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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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 |
2005年1月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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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洛哥 |
2006年1月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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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 |
2006年8月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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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曼 |
2009年1月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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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魯 |
2009年2月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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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 |
2012年3月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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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倫比亞 |
2012年5月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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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馬 |
2012年10月生效 |
[來源] 由西山隆行根據JETRO網站製作。
美國的FTA還基於這樣一個思想,即支持其夥伴國家的經濟改革與民主化,符合美國的國家利益。以北美自由貿易區為例,在債務危機和原油價格暴跌之後,墨西哥面臨著政府迅速發展的危險,親美總統薩利納斯(Salinas)向美國提出自由貿易協定,堅持推動經濟改革和民主化。美國簽署了自由貿易協定,決定支持親美政府並推進經濟改革和民主化符合美國的利益,特別是出於安全保障目的(滝井2012:159[6])。
鄧中堅教授在「墨西哥外交政策行為:民主化的效應」的分析發現,墨西哥的民主化可以追溯到一九七○年代,但是真正快速發展還是在一九八六年薩林納斯總統就任之後。他透過大規模修憲的方式,豎立選舉的公正性、強化對人權的保障、解除對政府對經濟過渡的干預等等。簡言之,薩林納斯總統為民主政治的發展奠定了一個良好的基礎。
民主化的發展使得墨西哥更易受到國內外變遷的衝擊,進而影響到外交決策的進行。當前,外交決策的輸入除了傳統的菁英份子(如,總統、外交部長)外,各類利益團體、運動、及個人均成為重要的影響因素。成為重要的影響因素。展現在墨西哥的外交作為上,墨西哥在外交方面與美國有更密切的配合,並且以經
濟互動為核心,推動與其他國家間的外交互動,特別是建立自由貿易協定[7]。
此外,小布希政府為建立自由貿易區的自由貿易協定談判設定出發點,在美洲、東南亞國家聯盟(東盟)與中東等地區建立自由貿易區。例如,2003年5月,小布希宣布了“中東地區倡議initiative ”,該倡議旨在創建一個未來由中東與北非18個國家組成的中東自由貿易區。它的目的是通過與該地區國家單獨締結貿易和與資框架協議以及自由貿易協定來促進整個地區的自由化。重點放在美國的外交與安全保障的考慮,例如通過自由貿易協定促進阿拉伯國家的適度經濟發展和加強對以色列的支持(Rosen 2004[8]; 滝井2012:157)。
這樣,美國的貿易政策被賦予超越單純的出口促進措施的戰略地位(USTR 2000[9]; Feinberg 2005[10]:112)。
2. 建立全球貿易規則
第二個特徵是將貿易政策定位為建立全球貿易規則的一種手段。
由於自由貿易協定(FTA)的目標是在規定的區域內實行自由化,因此與在世界貿易組織(WTO)最惠國待遇基礎上的自由化不同,它在區域外有所差別。因此,這違背在全球範圍內建立貿易規則的政策目標。另一方面,由於自由貿易
協定的締結鼓勵其他國家的參與並邀請其他自由貿易協定的締結,所謂政策擴散與競爭自由化的動力也起作用(大矢根 2012[11]:第9章;ソリースほか[12] 2010)。美國自由貿易協定戰略的特點是,它有一項強有力的政策將自由貿易協定定位為實現更高程度的自由化的手段。
美國還打算建立一個全面的框架來管理與貿易有關的所有經濟關係。具體而言,試圖改善各個方面,例如投資、政府採購、智慧財產權保護、跨境服務交易、金融服務、電信以及為勞動者建立最低工資。如果查看表3-3,其中填寫美國FTA中包含的項目,會發現它涵蓋非常廣泛的問題(滝井 2012:160)。
其中,民主黨對勞工與環境問題高度關心。為了加強這些領域的法規,也正在尋求FTA。
美國還致力於保護智慧財產權。在美國的領導下,世貿組織(WTO)簽署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TRIPS[13])。1995年1月生效的FTA簽署了TRIPS或更高的保護規定和罰款。對於自1995年1月生效以來所締結的自由貿易協定,有規定在TRIPS以上的保護規定與懲罰措施。特別是,美韓自由貿易協定規定特別嚴格的知慧財產權(長島・林,2008年[14]),美國堅持認為美韓自由貿易協定談判的內容是TPP談判的前提。
無論貿易夥伴國的經濟狀況和規模如何,美國自由貿易協定都試圖納入統一的規則這一事實表明建立全球貿易規則的意圖。
3. 美國貿易政策的現狀與政治進程
在美國,基於項目的自由化率高達95%,幾乎沒有例外。但是,這並不意味著美國貿易政策不允許任何例外,例如與澳大利亞簽訂的FTA中的美國糖、乳製品以及與韓國簽訂的FTA中的韓國大米。
實際的政治參與者在促進自由貿易方面並非一致行動。例如,在歐巴馬政府期間頒布的美國復甦與再投資法案(ARRA[15])包括一項(Buy American Provision)條款例如,在歐巴馬政府期間頒布的《美國復甦與再投資法案》(ARRA)包括一項(buy American provision[16])與ハイヤー・アメリカン条項[17]。前者有義務將美國產品用於鋼鐵,以及由ARRA資助的公共企業所用的一般產品,而後者則要求美國人在聯邦政府支持的金融機構中工作。 必須優先考慮雇用。
專注於利益團體,儘管美國產業界普遍支持諸如TPP之類的FTA(佐佐木2012[18]),但其對具體利益的關心並不是一成不變的[yc1] 。另一方面,勞工勢力、消費者團體與環境保護團體等經常主張說,自由貿易違背正義,強調跨國公司的利益。民主黨和共和黨都必須考慮利益衝突,但總的來說,共和黨對產業的要求,而民主黨則對工會、消費者團體與環境保護團體的要求、都很難忽視。
因此,在2007年,共和黨總統小布什(GW Bush)擔任總統,而民主黨則主導了聯邦議會的多數席位,雙方有關於此問題的雙邊協議已記錄在案(USTR 2007[19])。該協議不僅反映產業界的意圖,還反映強調發展中國家立場的非政府組織的意圖。
表3-3美國FTA條款結構
(章節順序和名稱) |
韓國 |
阿曼 |
哥倫比亞 |
貝魯 |
巴拿馬 |
巴林 |
中美洲自由貿易協定 |
摩洛哥 |
澳大利亞 |
智利 |
新加坡 |
約旦 |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 |
以色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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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開放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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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商品的市場進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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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農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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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纎維/纎維製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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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製藥/製藥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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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原產地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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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海關通關/貿易便利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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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衛生植物檢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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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貿易的技術障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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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貿易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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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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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跨境服務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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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金融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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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商務人士的臨時入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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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電氣通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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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電子商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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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競争関連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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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政府採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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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智慧財產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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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勞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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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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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透明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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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解決爭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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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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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最終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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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表示有章節, △表示在本協議之外的補充協議中規定。在農業和紡織品領域沒有圈圈的國家沒有章節,但相關條款已包括在商品的市場准入中。 貿易救濟救濟欄中的S表示該章的名稱是安全的。 從右起,這些國家/地區按協議簽訂的順序排列,各章的順序按美韓協議排列。
[來源]根據滝井(2012:160)作成。
[1] アメリカの貿易政策の特徴については、滝井(2012)、ソリース(2012)、ファインバーグ(2010)、西山(2013)などが簡潔にまとめている。
[2] 1980年,雷根在競選美國總統時就提出一個包括美國、加拿大、墨西哥及加勒比海諸國在內的「北美共同市場」的設想。加拿大1983年也提出了關於建立美加自由貿易區的設想。1985年,美、加兩國開始進行有關簽署雙邊自由貿易協定的談判。
1988年6月2日,美加自由貿易協定正式簽署,1989年1月1日,該協定正式生效。北美自由貿易協議是在1989年美加自由貿易協定基礎上的衍生。
北美自由貿易協議是一項國際協議,與條約非常的類似。在美國法律中,它被作為國會-行政協定。
[3] USGAO(美國總會計局)2004年。“國際貿易:加強自由貿易談判議程要求更好地分配人員和資源,” GAO-04-233,1月12日。
[4] 中美洲自由貿易協定( US-Central America-Dominican Republic Free Trade Agreement,簡稱: CAFTA-DR)
[5] 跨大西洋貿易和投資夥伴關係(The 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簡稱:TTIP)
TTIP談判於2013年啟動,並於2016年底結束,但沒有完全結束。理事會2019年4月15日的決定指出,TTIP的談判指示已過時,不再適用。
[6] 滝井光夫2012「米国のFTA戦略」山澤逸平・馬田啓一国際貿易投資研究会編 『通商政策の潮流と日本FTA戦略とTPP』勤草書房。
[7] 鄧中堅,<墨西哥外交政策行為:民主化的效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2002年12月30日
[8] Rosen、Howard 2004、“ Free Trade Agreements as Foreigm Policy Tools:The US-Israel and US-Jordan FTAS、 "in Jeffrey J. Schott、ed。、Free Trade Agreements:US Strategies and Priorities、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9] USTR(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2000、“ 2001 Trade Policy Agenda and 2000 Annual Report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n the Trade Agreements Program。"
[10] Feinberg、Richard E. 2005、“ US Trade Arrangements in the Asia-Pacific、"in Vinod K. Aggarwal and Shujiro Urata、eds。Bilateral Trade Agreements in the Asia-Pacific:Origins、Evolution、and Implications、Routledge。
[11] 大矢根聡2012「国際レジームと日米の外交構想一WTO APEC FTA転換局面」有斐閣。
[12] ソリース、ミレヤ=バーバラ・スターリングス=片田さおり編/片田さおり・浦田秀次郎監訳/岡本次郎訳2010「アジア太平洋のFTA競争」勁草書房
[13] 《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英文: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中文文獻通常簡稱TRIPS或TRIPS協議。協定是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框架的組成部分。該協定明確了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私權。
[15] 《2009年美國復甦與再投資法案》(英文:American Recovery and Reinvestment Act of 2009,縮寫:ARRA),是2009年初新任美國總統巴拉克·歐巴馬針對經濟大衰退所提出的總額7,870億美元的美國經濟刺激方案,由2,860億美元的個人和企業減稅措施,以及5千多億美元的政府開支計劃組成。該方案歷經挫折,在美國時間2月13日終獲通過。
[16] バイ・アメリカン条項
[buy American provision]
2009/03
玉手義朗
2009年2月17日に成立した、アメリカのオバマ政権の景気対策法に織り込まれた条項。1933年の大恐慌時にアメリカ政府が制定したバイ・アメリカン法を裏付けとし、その名の通り、公共事業で使う鉄鋼製品などの購入(buy)に際して、アメリカ製(American)とすることを義務付けている。その目的は、アメリカの国内産業の保護と雇用の確保だ。政府が購入を約束してくれれば、アメリカの鉄鋼メーカーは、日本や中国などの輸入品との競争することなく販路を確保できるため、生産は安定し、雇用の確保も可能となる。しかし、バイ・アメリカン条項は、保護貿易を拡大させる恐れがある。自国産業を保護することは、他国の産業を閉め出すこと。閉め出された国は、報復として、自国内で自国製品の購入を優先させる行動に出る。「バイ・ジャパニーズ条項」や「バイ・チャイニーズ条項」が打ち出されてしまうのだ。これによって、世界の貿易は急激に縮小、競争がなくなることで生産効率も低下し、世界経済全体がより深刻な危機に陥ってしまう。33年のバイ・アメリカン法では、各国政府が報復、世界経済は閉塞状態に陥り、これが第二次世界大戦を引き起こしたとされている。大恐慌の再来と言われる危機に直面している世界経済にあって、「歴史は繰り返す」の言葉通りに登場したバイ・アメリカン条項。悲惨な歴史を繰り返さないためにも、その拡大を食い止めることが求められている。https://imidas.jp/genre/detail/A-103-0032.html
[17] ハイヤーアメリカン条項発動!日本が標的??
2009-03-28 07:22:00 | 日記
実質上外国人労働者追い出し法案の事です、現在は金融業だけなんだけど、そのうちIT業界も加わるのが確実です。
もし日本の景気が回復して家内制手工業的社会が復活したら、すごーーい円高になりそうです??
もし加州版新幹線を受注しても車体は米国内で作るので、日本の本社には利益は少ないです。
しばらくの間某アソー批判はしないほうが良いのでしょうか?https://blog.goo.ne.jp/ssj70/e/e1a6e7e6de1c6ba16919122d77cffa3d
[18] 佐々木高成2012「米国とTPP一米産業界の狙い」山浮逸平。馬田啓一・国際貿易投資研究会編「通商政策の潮流と日本FTA戦略とTPP 』勤草書房。
[19] USTR(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2007.“ Bipartisan Agreement on Trade Policy、 "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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