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4日 攝氏31℃
台南市府前路一段307號 晴天
早上坐八點的高鐵到台南站已經09:45,馬上到沙崙站轉台鐵火車,到台南火車站為趕時間,到後車站重森ㄚ被租一台125CC的機車,辦好租車手續都已經快11點,重森ㄚ被都已經10年沒騎機車,為了配合台南的旅遊條件,重森ㄚ被只好撩下去。
首先重森ㄚ被先騎機車到西門路一段大億麗緻酒店,把行李寄放飯店(這一點很重要可以方便騎車旅遊),然後再騎機車到府前路一段台南地方法院舊址參觀,目前台南地方法院舊址整修中,從外觀看好像五花大綁,重森ㄚ被利用鐵門的縫隙深入盡力而為。
今日臺南地方法院的前身可追溯至日治時期,1895年日本佔領臺灣後,開始著手將西方司法制度引入。原先係將包括臺南縣的三縣一廳之司法事務交由各該地方行政機關掌理;不久因台灣抗日活動有愈演愈烈之勢,日本遂對臺灣全島施行軍政至1896年3月31日止。
在軍政期間,臺灣總督府曾於1895年10月7日,以軍事命令發布「台灣總督府法院職制」。依據該命令,台灣除設置總督法院外,另設11個支部,台灣總督府法院台南支部是其一,此即今日台南地方法院的前身。
值得一提的是,上開命令之所以用「法院」而不以日本本土慣用之「裁判所」稱呼審判機關,乃是因為當時台灣雖實行軍政,然而統治者不願逕以「軍事法庭」為名,因此另外創設「法院」一詞代之。此一名詞後來沿用至日治終了以迄今日,台灣審判機關也就意外地因此一原因而在日治時期即冠以「法院」之名。
1896年,台灣改行民政,發布律令第一號「台灣總督府法院條例」調整法院組織,同年7月15日台南地方法院等13座地方法院即依該條例正式成立。當時規定,本院除管轄約當今台南地區的司法案件外,亦有權管轄當時三縣一廳中的台南縣(約當今台南、高雄、屏東地區)及澎湖島廳(澎湖群島)內的涉外事件。
1898年7月19日總督府改正「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後,將全台地方法院整併為台北地方法院、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共3座,其中本院下轄嘉義、鳳山、澎湖等出張所。
台南地方法院於日治初期,原先以原來清代安平縣的文廟所在地作為院址。
臺南地方法院移廳記念繪葉書,可見安平縣文廟時期之廳舍-參考維基百科
台南地方法院於日治時期轄區十分廣大,最晚至1909年10月以前,即包括的現在的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花蓮縣及台東縣等地區。1909年10月,日本政府將台灣日治時期行政區劃改為十二廳以後,其中的花蓮港廳(今花蓮縣)及台東廳(今台東縣)始改由台北地方法院宜蘭出張所管轄。
1912年,台南地方法院新建築落成啟用,屬南門町二丁目。建築主體莊嚴宏偉、美觀典雅,屬巴洛克式建築,名列日治時期臺灣三大建築之一。
該院舍建築是由森山松之助設計,目前列為國家二級古蹟。正對面則為公十一停車場,即昔日臺南神社所在地。後方則為臺灣臺南監獄(日治稱臺南刑務所)舊址,今改為新光三越西門店及大億麗緻酒店。
原臺南地方法院與今總統府、國立臺灣博物館譽為日治臺灣三大建築。外觀採用西洋建築中較為尊貴、高級的圓頂式建築。主、次兩個出入口,分別有圓頂塔樓及方形高塔構成不對稱平衡。然高塔於1969年因龜裂、有倒塌之虞而拆除。台南地方法院日治舊棟;圖中高塔因天災龜裂已於1969年拆除。參考維基百科
1915年8月25日,發動西來庵事件的余清芳即在本院舊址受審,該案也是日治時期最大的司法審判案件之一,亦使臺南地方法院及其建築聲名大噪。惟須辨明者,該案之審判僅係使用當時本院之法庭為審理處所,審判名義機關實為當時因緊急時期而成立並以第一審為終審之臨時法院,並非以台南地方法院之名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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