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  法人與自然人  法律才有約束力  過去ㄉ祭祀公業並沒有法人化  也就是它無法可管  於是給ㄌ不肖ㄉ管理人有機可乘ㄉ機會  尤其是當公業有土地可賣或合建時自然給ㄌ犯罪ㄉ機會  甚至有ㄉ不善盡管理之責  任憑公業土地讓政府拍賣  然後再去低價圍標賺取暴利

民國961212日經總統公告祭祀公業法人化明定公告一年  然後三年內將各祭祀公業法人組織章程送政府主管機關報備  否則解散

這是個新法 在台灣不管是政府或公業 都還是摸索階段 眾說紛紜  不過時代總是往前走  大致上要求公業法人化後 每年必須編列預算 會計師簽證  結算  組織編制... 可預見ㄉ 法人後他不是私有ㄉ  這是合乎社會公益  派下員沒有分配權 當然更沒有依各房佻當成股份般分配 

 

我常在想 很多社會人士  參與社團當幹部都出於熱心甚至於還掏腰包贊助社團  所不同ㄉ這些參與ㄉ人都是熱心ㄉ 有共同理念ㄉ  主動加入ㄉ  有改革性ㄉ  相反ㄉ祭祀公業 都是世襲ㄉ 被動加入ㄉ  保守ㄉ  每個派下員甚至代表成員ㄉ養成教育與工作經驗 良莠不齊 常無法將祭祀公業導入合乎時代ㄉ 藝術ㄉ 文化ㄉ 跟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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