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5日 攝氏23℃
台北市家中好窄 陰天
眾所周知,法人與自然人法律才有約束力,過去的祭祀公業並沒有法人化,也就是它無法可管,於是給了不肖的管理人有機可乘的機會。
尤其是當公業有土地可賣或合建時自然給了犯罪的機會,甚至有的不善盡管理之責,任憑公業土地讓政府拍賣,然後再去低價圍標賺取暴利。
民國96年12月12日經總統公告祭祀公業法人化明定公告一年,然後三年內將各祭祀公業法人組織章程送政府主管機關報備,否則解散!
這是個新法,在台灣不管是政府或公業,都還是摸索階段,眾說紛紜。
不過時代總是往前走,大致上要求公業法人化後,每年必須編列預算、會計師簽證、結算、組織編制...等,可預見的法人後他不是私有的,這是合乎社會公益,派下員沒有分配權,當然更沒有依各房佻當成股份般分配。
重森ㄚ被常在想,很多社會人士,參與社團當幹部都出於熱心甚至於還掏腰包贊助社團,所不同的這些參與的人都是熱心的,有共同理念的、主動加入的、有改革性的。
相反的祭祀公業都是世襲的、被動加入的、保守的,每個派下員甚至房佻代表,他們的養成教育與工作經驗,良莠不齊,常無法將祭祀公業導入合乎時代、 藝術、文化跟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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