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5                                        攝氏24

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89         晴時多雲

P05.jpg                                                                                                                                                                         報告人:游重森

 

       壹、前言

投資自由化的區域性經濟整合,1990年代末期FTA / RTA成爲風潮。日太亦在21世紀初期將二次大戰後以來堅持的WTO多邊談判單一對外經濟政策路線,調整轉變爲雙邊的經濟夥件協定(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EPA),RTAWTO多邊談判等三軌並行的多重(Multi-layered approach)戰略架構。此爲日本所勾勒21世紀的經濟外交戰略。

 

FTAFree Trade Agreement)爲自由貿易協定,一般指特定締約國或區( Mechanisms Agreement)爲經濟合作協定,一般指特定締約國或區域間爲促進人員,商品,資本移動等的自由化與順暢,除商品關稅或服務貿易障礙等的削減外,亦包括締約國國內管制的撤除及經濟制度的調和等更廣泛範圍經濟活動一體化的協定。

 

日本提倡EPA主要是冀由EPA推動RTA的建立,並將此策略定位在WTO多邊自由化談判架構的互補性功能上。日本所提倡的EPA是「FTA plus」的協定,除了排除商品關稅及非關稅貿易障礙外,尚包含促進人流,金流,技術流等的自由化亦即投資,服務貿易,智財權,市場制度及經貿活動一體化等廣泛領域合作架構的協商。EPAFTA同屬特惠貿易協定(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PTA),所以基本上是依循WTORTA的規定,必須遵照GATT24條及GATS5條或授權條款的規範

 

WTO規定EPA協定爲最惠國待遇的例外措施所以必須符合「實質!所有(substantially all)貿易活動的自由化」的要求。原則上有三個基準。依GATT245項規定,EPA締結後的關稅等的貿易障礙不能比締結前高。(2)依GATT248項規定,廢除實質上所有貿易活動的關稅及非關稅貿易庫礙。(3)依GATT245項規定及其解釋

 

雖然WTO對「實質上所有貿易活動的自由化」的規定至今並不明確,但日本基本上以各通報WTORTA所實際達成的結果爲參考基準,如NAFTA的關稅減讓涵蓋其平均貿易額的99%以上,EU與墨西哥間亦涵蓋其平均質易額的97%,另外農產品亦涵蓋在協商範圍內。而過渡期日本原則上以10年內爲基準。

 

 EPA雖屬最惠國待遇的例外措施,但因可以彈性選擇交涉對手國及區域,交涉範疇,因此極富機動性。而且對WTO尚未涵蓋或未充分涵蓋的領城亦可以透過EPA進行事前的交涉建立規範達成「WTO plus」的可能性。

 

由於日本過去堅守WTO多邊談判政策路線,在20世紀末開始的全球性FTA締結風潮中明顯落後,也使日本企業遭受經濟上的不利益。RTA雖爲大佳選擇(second best solution),但爲確保日本國家利益以及在東亞的影響力一方面也爲獲得國內的支持,因此選擇商品貿易自由化再加上投資等貿易相關事項內容的高水準雙邊協定,即增加「FTA plus」及「WTO plus」的EPA締結爲新政策重點,此爲EPA21世紀日本對外經濟政策上的戰略性意義。安倍新經濟政策的2014年日本再興戰略/國際開展戰略明訂EPA / FTA喬軸心戰略並且KPI指標訂定貿易覆蓋率2018年提升到70

 

本章的主要目的即是探討日本推動經濟合作協定的意義與規畫。主要內容如下,首先探討東亞經濟合作協定對日本的重要性以及日本治簽協定的進展狀況。其次解析日本與東亞各國經濟合作協定的內涵範圍,差異與特殊設計之比較。最後爲結語與建議。

 

貳、東亞國家的戰略目標選擇

一、東亞EPA締結的戰略性

 21世紀日本新經濟外交戰略規劃的第一步就是與東亞地區締結EPA,並逐漸擴及南亞等其他亞洲國家。主要理由有二

首先東亞是日本的後院。東亞地區包括日本,台灣,韓國,中國,香港東協十國等,總人口約22億,而整個亞洲地區則約44億人口。二次戰後東亞區域的經濟發展過程,區域內的國際分工體系成形,20世紀未區域內零組件中間財貿易快速成爲區域內貿易主流也造就中國等加工製造Made in Asia的最終財出口到區域外美歐等國家的國際分工模式。21世紀不但零組件的中间財貿易,亞洲更成長爲最終財的重要消費市場,東亞在全球商品製造鏈,全球價值鏈中的角色及地位快速提升。日本長期以來與東亞國家的經貿依存及互補關係密切,特別1990年代以來日本雖然國內經濟景氣長期低迷但與東跑在貿易,投資,產業分工,流通等各領域的關係卻日益密切

 

其次是東亞為主亞洲域內的RTA / FTA呈現大幅進展。戰後GATT / WTO架構下東亞區域開放型經濟的發展透過貿易,海外直接投資及技術合作,國際間產業分工網絡已相當綿密,1989年建立以開放性市場經濟機制導向的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組織(APEC),但是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後東亞國家深感建立域內經濟合作機制共同防樂全球性經濟,金融危機的必要性,因此除亞洲金融合作爲目的的清邁協定外更積極著手締結雙邊或複邊貿易協定以邁向域內制度性經濟整合的目標。東亞區域經濟合作的精神也因此產生質變,雖然仍是WTO架構下的自由貿易精神,但是無差別性適用的原則則因不同的經濟合作制度安排,從多邊,開放轉變爲雙邊,複數的特定對象。

 

日本在全球性RTA / FTA風潮下,,基於經濟層面,地緣政治上以及對亞洲的持續影響力等的考量,優先選擇與此區域內特別是東亞國家締結FTA以主導東亞經濟整合並確保資源與糧食的經濟安全

 

二、對日本經濟改革的意涵

二次大戰後日本的經濟發展模式中,一方面由具國際競爭力產業強力牽引經濟成長,另一方面在國內高保護下對非效率產業進行財富重分配,形成「雙重結構」。但是日本經濟長期以來的雙重性結構在全球化的衝擊以及人口結構高齡化,少子化的勞動供給減少,經濟規模縮小的陰影下已無法持續維持。一者,由於日本經濟成長率的下降無法繼續背負長期嚴重扭曲國內市場機能所導致的高成本結構,其永續發展的可能性受到嚴厲質疑。再者,日本經濟的雙重結構也阻礙亞洲國家對日的輸出,使日本無法對其他亞洲國家發揮市場吸納的功能,無法充分扮演亞洲先進國家的角色。此不符合亞洲國家與日本經濟合作的基本需求。所以雖然日本的政府開發援助(ODA)主要集中在亞洲國家以及日本製造業對亞洲的大量直接投資(FDI)仍然無法有效改變日本在亞洲的形象。此外1990年代以來全球性FTA風潮下,歐美到亞洲國家積極洽簽FTA的動作以及亞洲域內特別是中國的FTA戰略性開展亦使日本深感威脅。

 

因此日本21世紀的新經濟成長戰略的主軸之一就是藉由與亞洲特別是東亞國家的經濟整合挹注重振日本經濟的動能。

東亞是日本對外貿易,投資之重要區域。日本企業以生產據點爲主展開的國際分工佈局已經建立日本與東亞國家間極其深厚的經貿關係。日本與東亞的貿易關係上,特別是產業內貿易的中間財貿易比重,以電子電氣製品貿易中所佔電子零組件的貿易比重而言,日本與東亞的貿易規模均大於日本對世界同製品的規模。。日本對東亞的直接投資比重快速提升,7而人員等生產要素的多重交流頻繁。因此活化日本國內經濟對其他東亞國家的出口發揮吸納功能對東亞經濟的安定發展以及區域經濟圈的建構上深具意義。

 

此外日本作爲東亞域內市場經濟制度建構的先行者,產業,環保,能源等技術的領先者,參與G7 / G20首腦會議等爲與域外國際組織的重要連結者,理應貢獻其過往經貿發展的經驗與智慧,在亞洲經濟發展新機制及秩序的建構上發揮主導性,積極與東亞國家共創經濟共同體的機制,提升區域永續發展的可能性。

 

然而日本以外東亞國家的市場自由化程度,其進口關稅率大多比先進國永的水準高,對外來投資的出資比率,投資項目的限制,不透明的制度規定等雖在WTOTRIMS規範下努力作出改善或廢除障礙的承諾但依舊存在高障礙。放眼未來東亞域內的製程分工及產業內貿易的發展,日本認爲有必要透過EPA降低貿易與投資障礙,調和域內制度,進一步促進經濟合作以減低域內的交易成本,提升各國在域內進行國際分工的企業競爭力。

 

所以日本冀由與各國的雙邊EPA達成的與亞洲經濟整合新戰略構想中不只開放日本市場,更希望透過制度性協商整合亞洲形成一個大市場並與戰後以來亞洲國家所建構的世界工業製品供應體系相結合,完成一個亞洲地區自我良性循環的經濟架構。此也可以對應歐盟,北美自由貿易區的發展。

 

日本積極主張以締結EPA方式與東亞國家進行經濟整合主要在於其視EPA爲促進東亞經濟持續發展與良性循環的一個有效的策略手段。即透過域內經貿障礙的排除以及域內分工與交易的擴大,刺激域內投資促進域內經濟的成長,進而安定域內經濟與政治的發展,如此亦會吸引更多的域外投資,更增進東亞區域經濟的發展。

 

而透過EPA的簽訂除靜態的貿易創造效果以及貿易轉向效果的排除外,更期待透過資本累積促進研發提升生產力的動態效果的實現。亦即整合亞洲大市場實現規模經濟性,促進競爭帶動創新意願並改善,提升技術,再藉由貿易與直接投資型態移轉,傳播技術提升域內生產力,並在締約國企業獲利李提升或政策,管制等不確定性減低下,進一步吸引域外直接投資的流入更貢獻域內的資本蓄積及生產力的提升。

 

  簡言之,日本與亞洲國家洽簽EPA的經濟意義除開放市場凝聚日本國內經清改革的共識加快改革速度,刺激日本經濟恢復活力外,也同時賦予包含中國在內其他東亞國家經濟發展的新契機。因此日本將透過EPA與東亞國家的經濟整合定位爲國家大戰略的一環。

 

參、日本EPA的洽簽考量,基準與流程

一、日本EPA洽簽的運作體制

         日本EPA的洽簽主導權基本上由首相掌握。日本 政府的EPA交涉體制主要由官邸設置的經濟合作促進相關部長會議及政府交涉代表團形成,前者爲決策單位,後者爲執行單位

        經濟合作促進相關部長會議設置在官邸,會議成員包括首相,法務,外父,財政,經清產業,教育,厚生勞動,農林水產,國土交通,環境等部長父並離,經濟財政,管制解除,科技,ICT等特命擔綱部長,國家公安委員長等。經濟合作相關議案提報部長會議討論,經首相可決再送內閣會議決議簽署。通常議案提報部長會議討論前會由內閣秘書長,外交,財政,厚生勞動,農林水產,經濟產業等主要相關部長間先行協商。而部長會議前的準備工作,則由內閣副秘書長主持相關部會連絡會議進行。日本交涉代表團在交涉過程中除相關部會首長對交涉的進行予以指示外,透過經濟合作促進相關部長會議與首相官邸直接保持連繫。日本的EPA國家戰略及方針在此機制下由首相裁決後送交內閣會議決議再付諸執行。

 

二,日本洽簽EPA的目標內容與基準

(一)EPA的目標

           EPA的目標基本上可分爲,確保商品,服務,人員的自由移動以及促進區域經濟活動的圓滑化等二項

    1.確保商品,服務,人員的自由移動。其內容包括,(1)取消域內關稅外進一步開放市場,實現區域市場的整合;2)商品移動的圓滑化,活用ODA等整備域內物流的基盤,推動通關便捷化,電子化;3)服務貿易自由化,撤除服務相關管制,確保透明性及安定性,改善市場進人條件;4)擴大人員的交流,入境簽證手續的便捷化及放寬條件,整備研修制度及收容設施等,開放護士,照護人員等專業人才的引進,並檢討給予高級技術人員永久居留權等

 

           2.促進區域經濟活動的圓滑化。其內容包括,(1)整備與調和投資規則,撤銷或放寬外資管制,促進手續便捷化,透明化,排除被接管的風險,整備紛爭處理機制等;2)調和制度與促進透明化,智慧財產權制度,基準,規格,IT關連制度,公平交易法規,司法制度等的調和與透明化以及執行能力的提升;3)追求安定與永續性發展,提升經濟,社會的基礎建構技術,促進貿易與投資,增進環境保護合作,確保能源安

 

       但是日本洽簽EPA的目標並非一成不變。首先在強化雙方政治,經濟關係的手段方法上,FTAEPA並非唯一選擇,日本亦斟酌對手國的狀況彈性因應,有時只針對投資協定或相互認證等規則領域進行協商。而對手國的選擇及協商內容也會兼顧對已進行海外投資的日本企業以及未投資企業的影響。另外推動EPA過程中,亦同時促進國內產業結構升級,作爲市場開放所導致國內衝擊的因應對策。因此,自由化與國內產業結構改革是同時進行

 

(二)EPA内容的決定基準

         EPA內容主要從經濟,外交及對手國家的情況等做成綜合性判斷。具體而言,第一考量如何形成對日本有利的國際環境,其次確保日本的整體經濟利益,第三考量對手國的情況

 

1.考量形成對日本有利的國際環境。包括(1)助益東亞共同體的形成及其安定與繁榮,(2)助益日本經濟力的提升及政治外交的開展,(3)助益日本在WTO等國際組織的地位或影響力因協助對手國或合作上的努力而獲得提升

 

2.確保日本的整體經濟利盒上。包括(1)財貨服務貿易,投資的自由化下,是否助益工業製品,農產品的輸出及服務貿易投資的實質增加與圓滑化。知識財產權保護等各經濟制度的調和,人員移動的圓滑化等是否助益日本對外投資企業經營環境的改善善;2)競爭條件的改善,排除因未簽訂EPA蒙受經濟損失的狀況;3)資源糧食的安定進口,進口來源的多元化;4)助益國內經濟社會結構變革,促進經濟活動的效率化與活性化,特別是農業領域的協商是否助益糧食的安全保障及其結構改革;5)國外專門性,技術性勞動者的引進是否助盆國內經濟社會的活性化與國際化等,

 

 3.因應對手國的情況,考量實施EPA內容的可行性。包括(1)是否針對雙方所關切的問題,適切地考量自由化上困難的項目;2EPA是否引起締約國以外國家或地區的貿易,投資上的摩擦;3)評估對手國執行協定及處理摩擦的體制:(4)考量與對手國經濟合作的理想方案,採用EPAFTA(基本上以關稅免除或減讓爲中心的內容)的最適切性選擇。

 

        因此日本EPA的進行與其內容的協商是兼具全面性,彈性與選擇性的原則。日本與東亞洽簽EPA時,針對對手國的經貿發展狀況,彈性選擇談判領域範圍如是否涵蓋農產品的範圍,並爲避免受其他先進國家經濟整合的影響與牽制,也儘可能朝較寬廣的領域進行協商,而對協商尙無法準備委當的國家亦提供技術上的協助。特別對開發中國家也儘可能使其瞭解經濟協助除ODA外,透過EPA促進貿易與投資的交流也是促進經濟發展及消除貧困的重要策略手段。

 

(三)日本洽簽EPA的流程

         日本洽簽EPA的流程共分爲願景檢討,政府間預備性協商(準備會議),產官學共同研究,實體協商交涉,協定內容協商,國會承認及生效實施等7個手續階段。

 

 

肆、EPA的進展

一、日本締結EPA的進展

       以下根據日本簽洽EPA流程的願景檢討,政府間預論性協商(準滿會議),產官學共同研究,實體協商交沙,協定内容協商,國會承認及全效實施等7個手續階段檢視其EPA的進展,2000年以後日本分別爽洲,美洲,澳洲等國家或區域組織進行協商準備,其中2001年與新加業始進行協商,20021月簽訂「日本和新加坡新時代經濟夥件關定』(Te Jai Singapore Economic Agreement for a New Age Partnership),200211月瓜生效,日新EPA是爲日本對外的首件EPA

 

      接著  200310月日本與東協在印尼等里島簽薯「目本與東協總航清夥伴架構協定」(Fremework for Comprehensive Econoe Pareo b願景檢討階段針對準備洽簽EPA的戰略規劃與立案及其對國內影響所之要的調整進行檢討,準情會議針對擬協商EPA的基本方針,藏別協商韻城想法的磨合以及雙方關切事項與執行可能性進行檢討,並提出報告書,接著進入產官學共同研究階段,除選定產學参加者及先行整合產學相關人員開的意見外,針對準備會議提出的報告書就雙方政府的基本想法,民間參加者的告及質疑,經濟效果分析以及各領域別影嘴等進行研討,並提強共同報告書,在共同報告書決定採用後進入就協定內容進行協商的雕,收隙投的問題釐清主要即爲達成共識的程序,定成共識達成的程序接著就進入協定內容協商階段,此階段在國內除整合相關政府部會,業界團體的意見,整理煎關法律條文確認國內制度的整合性並交内閣閣法制局審產外,與對手國間針對商品關稅,服務,投資,人員移動,政府探購等韻域的自由化规則訂定,智慧財產權及競爭規則訂定,經營環境整備等等各廢商韻城進行交海完成協定內容協商後,由雙方首腦簽署協定,按著向國會提署的定以及相關國內法律的制定或修定案,國會通過承認快協定牌生效,協定效後進入協定執行追蹤及定期檢討階段,穿酸器系定的實准狀泥並公佈實施的效果外,並定期性檢討協定內容以及其與WTO的整合性問題,,日本EPA的進展一,日本締結EPA的進展以下根據日本洽簽EPA流程的願景檢討,政府間預論性協商(準滿會議),產官學共同研究,實體協商交沙,協定内容協商,國會承認及全效實施等7個手續階段檢視其EPA的進展,2000年以後日本分別爽洲,美洲,澳洲等國家或區域組織進行協商準備,其中2001年與新加業始進行協商,20021月簽訂「日本和新加坡新時代經濟夥件關定』(Te Jai Singapore Economic Agreement for a New Age Partnership),200211月生效,日新EPA是爲日本對外的首件EPA

  •    200310月日本與東協在印尼等里島簽薯「日本與東協總航清夥伴架構協定」(Fremework for Comprehensive Econoe Pareo b Association of South East Asian Nations)。200312月日本舉行東協日本特別高峰會議,會後發表了「東京宣言」(Tokyo Declaration for the Dvnamic and Enduring Japan-ASEAN Partnership in the New Millennium)與「日本東協行動計畫」(The Japan-ASEAN Plan of Action),加強日本與東協及域內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泰國與印尼等國的經濟,政治和安全關係。日本除了加入「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Treaty of Amity and Cooperation in Southeast AsiaTAC),並且與馬來西亞,泰國,菲律賓與印尼等國個別展開6自由貿易協定的協商。
  •    East Asian Community)的構想。在承認東協加三是促進區域合作與經濟整合的重要管道後,日本與東協基於相互瞭解的精神,尋求建立一個外向型與堅持東亞傳統與價值的東亞共同體。日本更在「日本東協行動計畫」表示將研究東亞自由貿易區(East Asia Free Trade Area)的可能性。
  • 9月接著與墨西哥簽訂「日本和墨西哥經濟夥伴關係協定」(Japan- 6是爲日本首件包含農產品在內的完整EPA200512月與馬來西亞簽訂「日本和馬來西亞經濟夥伴關係協定」(Japan-Malaysia Economic Partnership在內的EPA20069月與菲律賓完成「日本和菲律賓經濟夥件關係協定」(Japan-Philippines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的簽署,200812月生效。20059月與泰國的EPAJapan-Thailand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完成協定內容的協商,於200711月正式生效。20062月與智利的EPA開始協商,20079月正式式生效。與韓國於200310月開始協商,但200411月以後處於停擺狀態。與東協EPA20054月開4月完成簽署,200812月生效。日本與東協的EPA (AJCEP)是日本第一個生效的多邊EPA,也包納東協中未進行雙邊EPA談判的緬甸,寮國及柬埔寨三國。但AJCEP只先涵蓋財貨貨貿易所以2010年開始繼續進行服務貿易及投資自由化的談判。與印尼EPA20057月開始協商,於20078月完成簽署,20087月生效。20062月同時與越南,汶萊開始EPA產官學研究會及準備會,與汶萊EPA20076月完成簽署,20087月生效,與越南EPA200910月生效。與瑞士,澳洲EPA各於20051011月開始政府間研究會,與瑞士EPA20099月生效,與澳洲EPA20151月生效。20066月與印度完成EPA產官學研究報告,於20118月日印EPA生效。與秘魯EPA20123月生效。與蒙古EPA20106月開始政府間研究會,20166月生效。20137月日本加入TPP談判,20161月完成簽署所以目前日本共與20個國家簽署完成16EPA,其中包含AJCEPTPP兩個多邊EPA
  •  
  • 二、日本締結EPA的戰略規劃

      日本所締結已生效實施的EPA中,對象國爲東亞,南亞的國家外,美洲的墨西哥,智利,祕魯及歐洲的瑞士,其中除新加坡EPA不含農產品外其餘均包括農產品

 

       日本在EPA戰略目標區域的東亞中,除東協域內個別國家外,另亦規劃與整體東協的交涉。其主要著眼點爲東協與域外美國,EU,澳洲紐西蘭CER等以及亞洲的中國,韓國,印度等國家或區域性的東協加3(中日韓)等積極洽簽FTA,企圖建構東協FTA網絡的軸心地位,所以從區域經濟整合以及FTA / EPA網絡的角度,東協的地位日益重要。“二爲日本與東協各國間的EPA只是達成日本與東協區域整合(RTA)的一部份。目前日本與東協各國的EPA與東協FTA間存在不相容的問題。其中如東協各國其他商業法規(OtherAFTAASEAN FTA)的對象品目但若不符東協原產規定即域內附加價值門檻未超過40%者則不能適用區域自由貿易協定的優惠關稅。因此日本中間零組件輸出到東協A國加工後,即使輸出到與日本簽定EPA的東協B國,不符東協原產地規定也不能適用其優惠關稅。日本與東協各國間雙邊EPA以解決之區域性整合問題,只有另從日本與東協整體的EPA協商上尋求解。不但是東協,日本的規劃是透過雙邊及區域性EPA的協定形成大範圍規模的東亞經濟整合,如此也才能避免日本企業過度集中投資中國

   而與墨西哥則屬跨洲的EPA。日本優先規劃墨西哥EPA的原因主要著眼國爲NAFAT的成員國,而墨國又與世界30餘國簽訂FTA,與墨國簽訂PA可爲日本建立進入NAFTA的橋頭堡,未來美洲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rea of the AmericasFTAA)的窗口。而日本若不積極與墨國簽訂,日本企農由於相對其他與墨國簽訂國的競爭條件惡化所遭受經濟損失勢必擴大,並且日本企業自助救濟下也會造成對墨國投資的轉換效果。因此日本將與墨國EPA的戰略順位與東亞地區並列。

 

   與澳洲EPA可說是日本確保糧食的安定進口供給的戰略屬性最強的EPA12 2000年以後日本國家戰略中新增FTA的策略選項確保安定的糧食進口供給。即透過與主要糧食進口來源國洽簽FTA進行制度性安排,避免人為貿易限制下市場機制失靈導致進口來源中斷的風險,強化日本糧食進口的安定性。FTA的策略運用是一種基於合作安全概念進行雙邊合作以保障糧食安全的安排。日本政府利用FTA保障糧食安全的準則是,以國家經濟,外交的整體性利益爲前提考量,但不損害食物的安全與安定供給,糧食自給率,國内農業及農村的發展爲基本。13澳洲是世界主要農產品出口國家,日本與澳洲締結的EPA一方面提供日本消費者進口糧食安定供給保障的同時,另一方回則使日本農業生產者深感市場開放的嚴重威脅。與澳洲的EPA協商中,日个從確保糧食安定進口供給的戰略角度,提出三個原則。一是要求澳洲承諾不會片面對日本實施農產品出口限制,二是積極與澳洲協商建構其對日本糧食出口供給的制度性安排方案,三是要求澳洲改善善或提升日本企業對澳洲牛肉,乳製品等農業投資的國民待遇。

    

伍、日本EPA的内容與設計

一、EPA的內容範圍

    本文主要以上述日本已生效及完成協定內容協商的性意義目前協商中的日東協EPA爲探討對象

   ()日新EPA

商品關稅撤除及減讓上,日本即時撤銷加上一定時間後撤銷關稅的金額及品目數佔總貿易比率,金額比為94%,品目數比爲77%,新加坡金額及品目數比皆爲100%。書電子化是商品貿易協商上的另兩項重點,而通關便捷化方面,認證程序簡化爲最大特色。

   協定內容除商品貿易外,尚包含服務,投資,人員移動,智慧財產權,相互認證,政府採購,爭端解決,競爭政策,經濟合作等其他領域。(詳見表3)基本上皆依照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透明化原則訂定。在服務業投資方面,日新EPA的開放承諾也遠超過WTO規定。新加坡和日本分別承諾開放國內88.5%(139個部門)和86%(135個部門)的服務業市場,星國的服務供應商在日本與當地企業同樣享有國民待遇關法令時,也必須確保對新加坡企業的公平與合理待遇。相互認證方面主要為電子通信機器及電氣製品的認證。智慧財產權特別規定日新同時提出申請的康利,將日本的審查結果英譯後向新加坡提出申請可以簡化手續並較低中C開放人民出入境條例,延長商務旅客和企業內部調派人員的居留時間,並將最續探討設立互相承認專業人員資格機制

 

   經濟合作包括金融服務,資訊通信技術,科學技術,人才養成,貿易投資促進,中小企業,觀光,傳播等8領域,資訊通信技術合作方面,日新EPA簡化電子認證業者之相互承認手續,以促進兩國電子商務交易。在人材培育方面,將免除兩國大學部門及學生交換的限制規定,並增加兩國政府人員相C C互派遣

 

   日新EPA協定是日本第一件EPA,其協定內容方面,與一般自由貿易協定最大不同是,除商品貿易外也包括金融等各類服務業和投資領域,並蓋技術合作等「經濟合作」的廣泛範圍,兩國經貿受惠程度遠超過任何傳統自由貿易協定。其全面性內容架構成爲之後日本EPA協商的典範。而由於特殊考量不包含農產品,日新洽簽EPA亦避免觸及敏感的農產品市場開放問題更強化兩國推動EPA之意顧及締約的速度

 

(二)日墨EPA

   商品關稅撤除及减讓上,日本即時撤銷加上一定時間後撤銷關稅的金額及品目數佔總貿易比率,金額比爲87%,品目數比爲86%,墨國金額比98%,品目數比94%。亦即2001年平均實質有效關稅率16%的日本對墨出口的幾乎所有(almost all)產品將在10年內撤銷。

 

    協定內容除商品貿易外,尚包含服務,投資,人員移動,智慧財產權,相互認證,政府採購講,爭端解決,競爭政策,經營環境,經濟合作等其他領域。基本上皆依照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透明化原則訂定。投資規定採負面表列方式,亦對確保海外匯款的自由並對爭端解決作出明確規定。經營環境領被由雙方具建議權的政府官員及民間人士組成「經營環境整備委員會」向雙方政府提出改善建言。經濟合作包括貿易投資促進,下游產業鏈育成,人才義成,科學技術,中小企業,農業合作,觀光,環境等8領域。日墨EPA的締結使日本企業在投資,服務,政府探購等領域獲得與歐美同等的競爭條件。

 

(三)日馬EPA

   日馬EPA是日本第三件生效但第一件對東亞涵蓋農業的EPA,是馬來西亞的第一件EPA。日馬EPA協定中關於商品關稅撤除及減讓上,日本即時撤銷加上一定時間後撤銷關稅的金額及品目數佔總貿易比率,金額比為爲94%,品目數比爲87%,墨國金額比99%,品目數比99%。容參照表5)商品貿易協商中特別是原產地規定對東協原產材料的認定採累積性原則是一新突破,通稱馬來西亞特惠原產地規定又名東協累積規定。協定中對締約國原產地規定如馬來西亞原產地規定中承認日本及其他東協國家產原材料的使用在一定條件下得納入附加價值基準的原產材料計算以符合馬國原產地規定的門檻要求比率,此規定是日本朝向東協經濟合作目標邁出的一大步。而日本及其他東協國家產原材料的使用得以認定爲馬國產原材料的條件爲日本或其他東協國家所收穫,採伐,採集,採取或完全生產的原產材科而非成品。而此原產材料必須是直接運送到馬國者或改裝,一時儲存的原因再經由其他東協國家轉運者。且經由其他東協國家轉運者限於良好保存狀態並未在其他轉運國施行任何加工作業者

 

    協定內容除商品貿易外,尚包含服務,投資,智慧財產權,相互認證現爭政策,經營環境,經濟合作等其他領域。基本上皆依照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透明化原則訂定。投資規定採負面表列方式,亦對確保海外匯款的自由並對爭端解決作出明確規定。經營環境領域由雙方具建議權的政府官員及民間人士組成「經營環境整備委員會」向雙方政府提出改善善投資規定,勞動關係,入境管理等攸關經營環境的建言。經濟合作包括農林水產,教育,人才養成,資訊通信技術,科學技術,中小企業,觀光,環境等7領域。另C後儘速實施。並爲雙方未來的經濟合作設立經濟合作研修計畫,由馬國相關機構受理,預定協定生效後10年間培育1,000名研修人員。日馬EPA,由於助金當地經營環境的提升及原材料採購成本的降低,日本企業認爲有利於當地生產競爭力的提升,另外馬國企業則認爲面臨國際競爭的受保護馬國產業在日本的協助下應能強化其國際競爭力

 

(四)日泰EPA  

    日本所關切的事項有(1)鋼鐵,汽車工礦製品的關稅撤除,(2)服務及投資的自由化及透明化,(3)智慧財產權,政府採購,競爭政策等。泰國的反應是(1)必須考量開發中國家的實情,(2)對智慧財產權,熱爭政策等表示理解,(3)但對政府採購,服務及投資表達慎重的態度。

 

    泰國所關切的事項有(1)含農產品在內的關稅撤除並表示關稅撤銷期間亦應考量開發中國家的影響,(2)人員移動的大幅放寬要求,(3)包含農業及湄公河開發在內的經濟合作等。日本的反應是(1)泰國有必要針對鋼鐵,汽車,服務及投資等的自由化進一步努力,(2)對人員移動的問題表示協商意願,(3)積極因應泰國的經濟合作案

 

     依據日泰EPA所完成的協商內容,商品關稅撤除及減讓上,日本撤銷幾平所有工礦製品關稅,而農產品則撤銷部份品目關稅。泰國撤銷鋼鐵製品,个車零組件關稅。(商品自由化主要內容參照表6)協定內容除商品貿易外,阿包含服務,投資,人員移動,智慧財產權,相互認證,競爭政策,經營環境,經濟合作等其他領域。基本上皆依照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透明化原則訂定。投資方面列出管制項目表外,泰國考慮未來對第三國的優惠待遇亦賦予日本,另亦放寬製造業相關服務領域的外資限制。人員移動方面,日本协富泰籍調理師,指導員的入境及就業條件,並考慮未來亦放寬照護人員等的入境就業。泰國放寬日籍人士的居留就業條件。經濟合作包括農業合作,留易投資促進,人才養成,科學技術,能源,環境,金融服務務,資訊通信技術,中小企業,觀光,經營環境等9領域。目前先實施鋼鐵,汽車,食品省能源等6方面的合作計畫案

 

(五)日菲EPA

  日本所關切的事項有(110年內所有貿易品項的關稅撤除,(2)服務方面,表列所有不符市場開放及國民待遇的管制,確保各領域現行自由化的水準同時檢討建設,運輸等領域的自由化,(3)投資的自由化及透明化,提升投資規定中有關國民待遇,投資相關限制及投資保障等質方面的水準,(4)制定智慧財產權保護及執行規定,建立整備經營環境的協商架構等

 

    菲國所關切的事項有(1)含香蕉,木瓜,鳳梨,雞肉,鮪魚鰹魚等農產品的關稅撤除或關稅配額的約定,粗糖則希望協定生效4年後再議,(2)人員移動的大幅放寬要求,(3)強化兩國的經濟合作等

 

     依據日菲EPA所完成的協商內容,商品關稅撤除及減讓上,日本撤銷幾平所有工礦製品關稅,而農產品則撤銷部份品目關稅。菲國撤銷汽車及零組,電氣電子製品及零組件關稅。(商品自由化主要內容參照表7)協定內容陈际商品貿易外,尚包含服務,投資,人員移動,智慧財產權,相互認證,競爭政策,經濟合作等其他領域。基本上皆依照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透明化原則訂定。投資方面列出違反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投資保障等的管制項目表外並確保目前的自由化水準。人員移動方面,日本同意取得國家資格前提下的菲籍護士及照護人員的引進架構,允許各34年的居留期間,並同意取得國家資格者可繼續就業的條件。建立強化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協商機制並進行國際合作以確實保障智慧財產權及其權利的執行。經營環境領域由雙方具建議權的官員及民間人士組成「經營環境整備委員會」向雙方政府提出改善建言。經濟合作包括人才養成,金融服務,資訊通信技術,能源與環境,科學技術,貿易投資促進,中小企業,觀光,運輸等9領域。

 

()日東協EPAAJCEP

   20054月日本與東協十國正式展開協商,爲日本與東協的經濟整合跨出第一步,20084月日本首次完成此以區域爲對象的EPA簽署。與東協的整體交涉,日本主要著眼於調和雙方的經貿制度,而與東協整體協商的焦點之一即是整合日本與東協各成員國先行訂定的雙邊EPA間不相調和的規定

 

    所以日本與東協主要側重整體性協商,特別別針對原產地規則,智慧財產權保護及放寬投資限制等締結共通性規則,至於汽車,農產品等物品關稅撤除與減讓,受理護理人員赴日工作等的個別問題,則依國別進行交涉。日本的戰略即是透過與東協整體的協商整合雙邊EPA的內容。

 

   在自由化方面,商品關稅的撤銷或減讓基本上依已協商完成的雙邊協定的減讓表,不必再度協商,日本的重點在於國際分工體系下中間財的自由流通環境的建置,其中之一即沉區域的原產地規定。東協自由貿易協定(AFTA)中雖有附加價值基準40%門檻的共同規定,但是日本企業目前的主要障礙即是日本與東協各國EPA協定中原產地規定各不同,日本東協域內國家間商品流通經常發生適用上的困擾與成本增加的問題

 

   若東協各國與日本能以域內累積性附加價值基準的想法重新界定原產地規定,則不但日本中間財可以在域內自由流通,東協各國間的加工過程亦可能因此擴大,增加域內的貿易以及域內的附加價值創造。另在東協自由貿易(AFTA)完成時,域內貿易關稅撤除明確化下也更會增加適用對象品目此即為日本所稱「日本東協原產」或累積性原產地規定。即原產地規定的附加價值比率計算時日本產與東協各國產原材料可以合併視爲締約國產原材料,若跨越原產地規定的門檻,即可適用特惠稅率。而此構想得透過日本與東協整體的EPA才可能實現。

 

   另外順暢化方面除通關手續的電子化,便捷化以及與國際基準調和外,協商內容尚包含經營環境,智慧財產權,國際經濟合作等領域。國際經濟合作則包括能源,人才養成,資訊通信技術,中小企業,交通運輸,觀光,相互認證,環境。汽車,生化,科學技術,競爭政策,糧食安全,金融服粉的各種技術合作方案等8領域。

 

   日本東協貨貿自由化談判完成域內累積性原產地規定的階段性任務後2010年雙方開始進行服務貿易及投資自由化談判的進程迄今

 

()日澳EPA

   澳洲是日本締結EPA以來的最大貿易對手國,是日本強化經濟合作關係的重要戰略夥伴國家。日本的戰略目標事項,強化澳洲能源,礦產及糧食的安定供給,確保澳洲市場日系企業競爭力並建構亞太區域貿易,投資,智慧財產權,公平競爭,政府採購等的國際經貿規則。日澳EPA對日本具有高度的國家經濟,糧食安全與地緣政治的戰略意涵。而貨品貿易特別農產品市場自由化首開日本牛肉,乳製品等重要農產品市場自由化的先鋒

 

   日澳農工產品的貨品貿易自由化措施。依據日澳EPA所完成的協商內6 C工礦製品關稅;澳洲市場鋼鐵即時或5年內撤銷關稅,日本汽車出口金額75C子機械即時撤銷關稅。而農產品則撤銷部份品目關稅。澳洲市場,即時撤銷日本農產品關稅。日本市場,相米爲排除品目,食用麥類(大麥,小麥)牛肉,乳製品及砂糖等生效後第五年或日本給予第三國更優惠市場條件致使澳洲產品在日本市場競爭力發生變化時得再議。冷凍牛肉18年階段性由38.5%調降至19.5;冷藏牛肉15年階段性由38.5%調降至23.5;牛肉進口量超過預定量拾得以啟動進口防衛措施現制進口量或調升關稅率。一般粗糖及精製福關稅的調降將來再議;精製用高糖度粗糖免稅,砂糖進口調整金依照糖度準設定。葡萄酒在協定生效後7年間撤銷關稅

 

 

二、日本EPA的內容與特殊設計

   日本EPA的主要內容依日本與東亞國家的主要關切項目而各不同,但。而言之日本主要關切項目爲原料,零組件的關稅率,投資規定,服務貿易合製造業相關服務的自由化,政府採購,智慧財產權,相互認證,經營環境幣備等。東亞國家主要關切項目爲商品關稅,人員移動,技術移轉與合作,投資誘引等。因此日本與東亞EPA除貿易服務自由化外,尚包括投資,智慧財產領域的規定,經濟合作等

 

   涵蓋領域廣泛,除商品貿易自由化外,包括多樣的貿易相關國內制度調和事項及基礎建設,技術開發,人才教育,經營環境等非制度調和的國際合作事項,另外日本與東協國家的EPA中亦包含政府開發援助(ODA)運用的特性。

 

    其協定內容除了如前述除了傳統的關稅的廢除,取消外資對服務貿易限制規定等項目外,進一步的以促進區域內之貿易,投資之自由化及便捷化取消國境內外之規則限制與調和各種經濟制度爲前提,已達成整合區域經濟之目的。其主要的措施如投資規定上給予投資保護及放寬外資條件,取消投資設限與完備投資規則等自由化措施;服務貿易上放寬人員移動項目中專家或技術性職務類別與短期滯留等條件之限制;政府採購上探取無差別與透明性原則:在涵蓋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調和競爭政策等高度整合的要求下,以促進區域內人員的交流與擴大領域間之合作,提升區域內之投資經營環境並建立各種不同領域之問題解決機制,是以EPA對日本與締約對手國而言即在強化締約國間之密切合作,深化彼此間的整體性經濟關係

 

    特別就日本而言,日本首先以東亞區域爲EPA的推動戰略對象當然主要是此區域與日本已存在直接投資,貿易等較高相互依存關係並深具發展潛カ,未來持續發展上必須進一步全方位調和總體性經貿措施。而日本企業在此區域經營扎根已深,透過EPA的締結調和經貿結構更可帶動經貿合作關係的升級而不至流於國內產業空洞化的負面結果,其進展具有經貿結構調整及海外擴展的意義。特別東亞國際製造分工上,日本與東協所締結之AJCEP生效後,國際分工生產過程中所不可或缺的中間財貿易自由化,即累績性原產地原則的實施,對東亞區域內之生產,物流分工等商品價值鏈的發展具提升作用。東亞各國間形成可持續進行技術移轉,完備製造,服務領域經貿制度及人材養成等交流與合作的經貿環境

 

(一)商品貿易領域

                1、市場開放

    日本EPA中針對商品貿易自由化協商部份,原則上10年期間內撤銷所有貿易品目關稅。具體而言,對東亞國家從汽車零組件,鋼鐵製品等戰略品目到幾乎所有產品的關稅撤除,日本亦涵蓋幾乎所有工礦產品及部份農產品的關稅撤除,希望達成高水準的自由化。各EPA 10年內零關稅品目貿易額所佔的自由化比率,24日新EPA,日本對新加坡輸出100%,輸入93%其後2007年提高至95%。日馬EPA,日本對馬來西亞輸出99%,輸入94%。日泰EPA,日本對泰國輸出97%,輸入92%。日印尼EPA,日本對印尼輸出90%但若上鋼鐵的特定用途免稅部份則爲96%,輸入93%,日菲EPA,日本對菲律負輸出97%,輸入92%。日墨EPA,日本對墨西哥輸出96%,輸入98%。日智利EPA,日本對智利輸出99.8%,輸入90.5

 

  1. 例外品項針

    對敏感性項目,依日本與對手國的關切所在,予以特別考量而保留排,再議及關稅配額品目的例外設計。表9爲日本已生效的五件EPA均保留外項目的設計,依日本與對手國的關切而品目各不相同,日本的關切品目基本上皆屬農產品及其加工品。雖因墨西哥與東南亞國家的農業條件不同有差異,但大體而言,主要集中在農作物的米,麥,砂糖,蔬果類及其加了品,畜產品的豬肉,牛肉,乳製品,水產品的鮪魚,林產加工品的合板等項目。

 

  1. 原產地規定

    日本已生效,簽署及協商完成的五件EPA亦均有原產地規定,共通點是各國別原則上皆採用關稅稅則號列變更基準以及部份品目採附加價值基準不同點是,(1)附加價值基準門檔各不相同,特別是日馬EPA以製品區分類對汽車的門檻設爲60%。(2)例外規定,日馬EPA特別設計對日本及東協第三國產原材料亦適用的例外規定,此爲東協國家間分工體系所需中間財流遇的特殊考量。加工品的原材料來源可不限日馬兩國,東協第三國產的原村料一定條件下亦予認定計入附加價值基準的締約國產原材料比率規定。這可以說是落實日本所提倡日本東協原產概念的累積性原產地規定的第一步,另外是日菲EPA中特別針對非加工農產品依完全生產品基準認定的設計。(3)商中的日東協EPA採累積性原產地規定設計,此設計如前述是日本爲整合果亞經濟所提倡的特殊設計。

 

(二)其他涵蓋的領域

    投資。服務領域方面,主要除確保已進行及部份製造業相關服務的投資自由化外,亦包括投資後的經營活動相關的國民待遇,海外匯款等投資保障規定以及投資爭端解決等。智慧財產權領域方面,加強智財權保護,提升保護制度的透明度,執行力的加強以及制度調和等

 

   而日本已生效的五件EPA的商品貿易以外領域涵蓋範圍雖然大致相同,但仍然有差異。日墨EPA涵蓋服務,投資等10項領域,其中經營環境整備項目由政府及民間共同組成經營環境整備委員會建構一個官民共同討論的機制並且可以對各國政府直接建言的設計是日新EPA所沒有的新設計,另外其經濟合作項目中特別包括下游產業鏈育成,是東南亞國家所沒有。日本與東南亞國家EPA的經濟合作項目中沒有包括下游產業鍵鏈育成,主要可能是東協國家間與日本的分工體系已非常緊密,不需需特別強調。而日墨EPA的經營環境整備項目中政府及民間共組委員會並可對各國政府直接建言的新設計則在《後日本與其他東亞國家的EPA,日馬,日泰,日菲及協商中的日印尼,日東協的EPA架構中都被採納。

 

    此外,日泰及日菲EPA中特別關切人員移動的問間題,而有護士,照護人員等專業人員引進架構的特殊設計。另因馬泰菲等國對開放政府採購態度保留而未涵蓋。而日馬及日泰EPA的經濟合作項目中特別包括農業合作項目。

 

陸、結語-兼論日台EPA的課題

          近年來,東亞域內各國紛紛成立各種雙邊及區域性的自由貿易協定。日本在其21世紀新對外經濟戰略主導下也積極與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印尼,菲律賓,汶萊等東亞國家以及域外的墨西哥,智利相繼簽署EPA並生效實施。台灣則在中國的阻捷下遲遲無法參與東亞經濟整合的活動

 

        特惠性貿易協定(PTA)屬性的EPAFTAWTO多邊協定不同,不管何者對非締約國均會產生經貿上以及政治關係上的負面效應。所有量化經濟效益的試算結果以及從日本與東亞雙邊EPA的內容設計,特別是原產地規定亦均顯示台灣作爲非締約國極可能遭受經濟上的負面影響。因此台灣有必要積極研擬因應對策以突破困境

 

         從日本EPA的洽簽過程以及協定內容的設計,本章歸納涵蓋廣泛領域,包含技術在內的經濟合作,原產地規定的累積性原則等特點外,亦整理日本雙邊EPA的建構中,追求軸心效盒,義大利麵碗效應以及商品自由化例外品目與農業自由化等的殘留課題

    本章整理日本積極參與國際經濟整合事務以及推展國內改革的內外兩個方向的對策經驗也提供台灣參考借鏡。台對外的作法。對內積極進行結構改革,強化服務業,農業的競爭力並擴充貿易順暢化措施,改善國內的經營,投資環境,促進國內經濟競爭力同時也擴大,圓滑與國際接軌的機制,此亦會增加台灣吸引外資的魅力。對外積極參與WTO協商,累積未來參與東亞經濟整合的能量,並透過既有亞洲開發銀行或是亞太經濟合作會議的管道,積極提供東亞經濟整合上的建言或付出真獻,以切入參與東亞經濟的整合過程

 

         同時台灣應以開放態度積極面對中國,持續推動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的計畫,友邦國家以外,更應積極推動對具戰略性價值國家的洽簽。日本是亞洲國家中優先選擇的對象。過去2000年初期日本政府外交部對台灣關稅水準已經調降所以FTA的效益不高爲理由,對與台灣EPA的洽簽並不積極。最近台日關係氛圍顯然改善,日本政府官員明確表達安倍政府推動日台間包含EPA在內各項關係的積極態度。

 

           面對中國因素,筆者仍然建議台灣政府對台日洽簽EPA基於低調,多軌,長期,務實原則著手建構促進台日EPA的機制平台。此機制可從組成促貿易協定。日亞,泰國,印暑EPA並生效進台日EPA小組並定期召開台日EPA論壇廣納各方意見開始。平台的運作可以定期性台日EPA論壇爲主並下分領域別研究會方式,可由雙方有識學者的研究爲主進行討論,整合共識,會後向政府提交意見歸納報告。此構想不只在研究評估雙邊EPA的經濟效益,更重要的是促進雙方有識人員的持續性意見交流,相互理解對手國的問題與困難,進而共同探討解決之策。另外衡量台日雙方農業,服務業都是長期受保護的內需型產業,開放所受影響也最深刻,以務實的角度,建議從此兩大領域先行切入研究討論其改革與雙邊開放的影響與因應合作策略。相信此也會提升日本參與意願,並成爲台日洽簽EPA的著力點。

 

          在東亞經濟整合的過程中,台灣如何能在東亞經貿版圖變動的過程中持積保持競爭優勢,與日本EPA的洽簽具關鍵性的影響,台灣應排除萬難達成此課題。

 

 

關鍵詞:

       雙邊的經濟夥伴協定 EPARTAFTAWTO   

 

本文摘自:

        2018)。《21世紀日本對外經濟政策》。臺北:翰蘆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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